长城恒泰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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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城恒泰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九月目录一、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九、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
2、十一、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
3、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恒泰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恒泰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长城恒泰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法定代表人:王军成立日期
4、:2001年12月27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55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L5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
5、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
6、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长城恒泰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长城恒泰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7、托管人和长城恒泰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五)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
8、资运作进行监督: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基金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2、对长城恒泰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
9、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2)本基金在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的不同时间段内,持有的权益类资产上、下限应满足下表要求,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权益类资产中投资于医药、消费、信息技术三大类行业的指数基金或策略指数基金的资产净值占比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时间段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权益类资产比例下限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5年12月31日60%35%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59%34%2031年1月1
10、日至2035年12月31日53%28%2036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46%21%(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7)本基金投资于商品
11、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对于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2)对于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外的其他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2、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13、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乐(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o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D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23)本
1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除第(3)-(5)、(17)、(20)和(21)项规定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16、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17、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
18、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3、本基金转型为“长城恒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后的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19、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6)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机(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对于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20、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2)对于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外的其他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I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21、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5)本基金管
22、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3、;(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o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2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24、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除第(2)-(4)、(16)、(19)和(20)项规定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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