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农村危房解危防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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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乌市农村危房解危防控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排除农村危险房屋安全隐患,加强农村危 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 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危险房屋,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 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 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 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其 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危房应按本意见及时治理、及时 解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C级或D级的危房结论鉴定 报告应当由鉴定机构报送属地乡镇(街道)存
2、档,纸质报告 保存年限不少于20年,电子件长期保存。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 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可提出鉴定申请,费用自 理。属地乡镇(街道)在排查中发现的新增疑似危房鉴定费 由市财政统一补助IOO元/户。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遵守本意见,并按照鉴定 机构的处理建议,对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及时采取相应措 施,做好解危工作。第五条 危房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负责辖 区范围内危房的排查、建档、治理、监测等工作,做到“边 排查、边建档、边整治“。各村(居)、网格负责本区域内 危房的排查
3、和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第六条 公安、财政、资规、建设、应急、市场监管、行 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危房治理、改 造、防控、事故应急处置的指导、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督查乡镇(街道)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 危房治理工作。第二章危房防控第七条危房防控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严禁危房出租经营;(二)严禁危房擅自修缮;(三)严禁危房违规拆翻建;(四)严禁使用D级危房;(五)农村危旧房必须纳入镇街网格管理、落实常态化巡查(六)危房修缮必须纳入镇街日常管理;(七)D级危房必须采取硬隔离措施、防护管控到位;(A) D级危房周边人员必要时应转尽转;第八条 危房管控必须落实以下要求
4、:(一)在危房醒目处张贴一块危房警示牌;(二)制定一个管控方案,包括:房屋结构形式、房屋 使用现状、房屋周边情况、房屋破坏(隐患)点、房屋安全 鉴定报告、管理措施方案等;(三)落实一种监控措施,包括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采 用网格日常巡查,巡查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资料等;(四)建立一个应急预案,包括摸清人员底数,自然灾 害天气转移安置地点等。第九条 危房封控必须使用硬质材料,如铁丝网、砌块 、木板等,对房屋的门、窗等出入口进行长期封闭(即硬隔 离措施),避免房屋内部存在人员活动情况。警示即采用简 约的文字、图画、对房屋管控状态进行公告,引导过往人员 防范风险。第十条 危房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处,设
5、置高度应距 地面约L 5m2m处,局部信息标识的设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以确保过往人员能容易看到并正确辩认标识。警示标识牌 的正面或其周边不得有妨碍认读的障碍物,警示标识牌应牢 固固定在房屋外墙上,警示标识牌不应小于40cm*60cu警示标识牌底色应采用醒目颜色如红色黄色,警示标 识牌应写明“危房危险,请勿靠近”,并附表格写明户主姓 名、联系方式、房屋结构、房屋现状、监管人员(基层网格 员)姓名、监管人员(基层网格员)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十一条危房存在安全防范区域不足且危险区域覆盖 整个街面的,应封闭道路两端禁止人员通行。道路无法采取 封闭措施时,应搭设安全通道,同时属地镇街负责安全通道 的日常
6、维护和管理。安全通道的搭设用材为钢管,通道宽度应不少于1.2米 ,以保证行人可以自由通行;通道高度应不少于2.2米,以 保证行人可以正常通行;通道长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通 道弯曲度应尽量避免过大。安全通道侧边应设置隔离栏杆,引导行人从安全通道内 通过,必要时满挂密目网封闭。通道口及通道内应设置明确 的警示标识牌、引导标志。第三章危房解危第十二条C级危房解危原则上以修缮加固为主,综合考 虑其安全性和经济性,尽量不损伤原结构,并保留有利用价 值的结构构件,避免不必要的构件拆除或更换。涉及影响结 构安全的结构加层及结构拆改建议恢复原状。(解危方式见 附件)修缮加固后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解危复核
7、报告, 同时乡镇(街道)通过义乌市危旧房巡查系统对该房屋安全 实行动态监测。紧急情况下,实行即时即报,采取应急措施。第十三条D级危房解危应采取应拆尽拆原则,并根据不 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置。(一)有土地证的,可立即进行拆除;(二)没有土地证,但是已启动农村有机更新的,经属 地镇街调查核实后上报资规局,待确权审核通过后进行拆除(三)没有土地证,且未启动农村有机更新的,拆除前 由有资质的测绘公司留存实地勘测的地籍测绘成果,待该村 启动农村有机更新后按程序上报资规局确权,或可采用跨村 高层水平房安置;(四)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可先降低房屋高度,消除安 全隐患,保留08M墙体作为户主宅基地权属依据;(五)不
8、符合资规局确权审核条件的或其他情形的,由 属地镇街兜底解决。第十四条危房解危方案应经过属地村委会、镇街审核 备案,并在村委会监督下实施解危施工;不得擅自修缮,尤 其是以修缮加固的名义违规拆翻建。第十五条 在委托鉴定时,除一般要求外,应增加对危 房鉴定结果的处理办法或建议,增加后期处理的方便性、适 修性;第十六条 危房解危施工期间,危房产权人对房屋解危 安全负主体责任,村委会应安排专人监督施工,做好施工期 间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各镇街要每年安排自建房整治工作经费,市 财政对镇街实施的自建房整治工作进行补助,危房修缮按照 占地面积每平方补助IOO元,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 、困难家庭危房修
9、缮按照相关补助政策执行。附件:危房修缮加固指南第一章地基基础解危第一条沉降、倾斜观测(一)房屋倾斜率大于1.0%的C级危房应进行沉降、倾斜 观测。(二)沉降、倾斜观测点布置及测量精度应满足建筑变 形测量规范JGJ8-2007的相关要求。(三)沉降、倾斜观测频率应根据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 大小而定。除特殊情况外,按4次进行观测,按照间隔时间 依次为:1、2、3个月进行,半年之后,若基础变形稳定可 终止观测。(四)房屋倾斜率大于1.0%的C级危房,应在观测期间分 析其地基基础稳定性,若沉降稳定但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和 耐久性,则建议加固。(五)房屋沉降不稳定,则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六)如 遇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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