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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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的教育对外开放工作,优化发 展环境,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的需要,维护外籍人 员子女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 13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 取销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2) 52号)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北京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 的驻华机构和在京合法居留的外国自然人,可依据本
2、办法申请开 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 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第三条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 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不得伤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学校有义务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的教育。学校及 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四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规 戈k 审批、管理工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实行按需设立、规 范办学、依法管理的方针。各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协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学 校的前期审核、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设立第五条申请举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
3、北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二)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的,该组织机构应在京合法设立.以 自然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 录、持有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在京有固定的住所和有稳定工作的外国自然人;(三)具备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四)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五)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六)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与拟办学规模相 匹配的资金投入;(八)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六条设立学校,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 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
4、正式设立。申请筹设和 正式设立学校,应当将齐全的申报材料提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第七条申请筹设学校,应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交下列文 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申请举办外 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培养目标、招生计划、办学规模、办学 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 用等;(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 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表;(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 文件,及房屋安全、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的符合安全 要求的证明文件;(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
5、议,载明捐赠人的姓 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六)学校所在区域的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可行性研究分析 报告;(七)机构举办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八)机构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九)自然人举办者还须提交由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近5年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犯 罪证明,最高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十)所在区教育委员会的意见函;(十一)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八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允许的决定。允许筹设的,发给筹设批 准书。不
6、允许筹设的,予以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第九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 文件:(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 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表;(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筹设批准书;(三)筹设情况报告;(四)章程;(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和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六)机构举办者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举办者提交 由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近5年 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最高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在 京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七)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
7、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 件,及房屋安全、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的符合安全要 求的证明文件;(八)拟任首届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组成人员、法定代表人、 及校长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职称、在京合法居住证明等证明文件。校长还需提供具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教学 和管理经验的证明文件;(九)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十)课程来源、教材情况、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十一)所在区教育委员会的意见函;(十二)审批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 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九)项和第九条第(四)项、 (八)至(十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一条 学校只能
8、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 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 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规 范名称应为“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工第十二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受理正式设立学校申请之日 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和编号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办学许可证。第十三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筹设或者正式设立 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完成 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学校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 算在审批期限内。第十四条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据中
9、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市相关部门进行法人机构登记.第十五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后,将学校主要办学信息报送教育部.第三章组织与活动第十六条章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学校的名称、地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及招生对象等;(三)学校举办者名称、住所、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 任期、议事规则、主要职责等;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等决策机 构成员的条件及任期,产生办法;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决议生效 规则、权限及因决策失误导致损失决策机构(成员)的责任,决 策机构浮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办法;(五)学校的法定代
10、表人及其产生办法;(六)学校主要内部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规则 制度;(七)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任期;(八)章程修改程序;(九)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十)学校变更、终止程序与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十一)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 会备案。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作为学校的最高 决策机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 员组成。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或 者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或者理事长一人.董事会或 者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董
11、事长、董事或者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应定期举行会议,应有健全的会议记录制 度和会议决议存档制度。举办者参加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权 限与程序,参预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章程规定可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对学 校业务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执行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 不得少于3人,由举办者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第十九条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校长应当常驻北京。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举办者、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地址开展教 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得设立分校。第二十一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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