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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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庆元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 资源化利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 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丽水市区规 范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 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处置等处理活动及其监督 管理。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安装、装修、拆除以 及
2、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条部门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健 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监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源头管控,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负责标化工地管理标准的细化、实施; 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牵头推进建筑垃 圾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及应用;负责推进城区标准化建筑垃圾 消纳场建设。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监管,指 导工程渣土在农业和农村领域内的可再生综合开发利用,负责 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
3、作。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执行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政策,引 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 业。县市场监理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立健全 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再生产品的市场抽检力度。县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负责运输 企业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的核准;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 辆中的黄标车、非法改装、无证驾驶、无牌套牌、超限超载运 输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负责对有群众反映或巡查发现有乱 倒、偷倒建筑垃圾行为的,通过监控视频系统锁定违法车辆后, 抄告相关部门查处;负责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以“严管、 严控、严查”的高压态势,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
4、恶 势力并侦办案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工作;负责县土地储备中心自行实施前期开发相关工程源头管 控;负责建立收储土地管理和巡查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及时发现并制止收储土地上的乱倒、偷倒建筑垃圾行为;负责 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工作;配合综合执法、公安等 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倾倒耕地的查处和处置工作。负责配合做好 建筑垃圾消纳场涉及林地占用的审批;配合综合执法、公安等 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倾倒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的查处和处置 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负责指导做好建筑垃圾中分选出的 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工作;负责依职责权限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 为。县交通运输局:
5、负责交通运输工程源头管控以及营运货车、 水运接驳监管;负责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 应用推广;负责运输公司资质审核及道路运输许可,加强运输 公司及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在公路上运输造 成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 证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未携带道路运输证,超载、超限 (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等违法运输行为。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源头管控,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在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负责建立常态化的江河库区水域及河 道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在河道及库区范围内倾倒建筑垃 圾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予以抄告;配合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 做好建筑垃圾倾倒河
6、湖水域的查处和处置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职责权限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负责牵头加强建筑垃圾执法工作,定期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联合 执法行动,加强县域外建筑垃圾偷倒执法。县发改局:负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工 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财税优惠政策;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 设等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县法院:负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相关案 件的审理工作。县检察院: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公益诉讼;负责配合依法 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县城投公司:负责庆元县建筑垃圾收纳场的标准化建设,加 强运营监管,完善管理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 消纳场所规范、安全
7、运行;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设; 配合住建、水利、交通、执法等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进场处置消纳 信息整理。乡镇(街道):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原则, 负责辖区范围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建 筑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处置和管理。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 容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 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 的重大问题,实行建筑垃圾管理绩效目标责任制考核,督促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8、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 本县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建筑垃圾车辆运输 和工程泥浆固化、资源化利用、消纳场所等设施布局、规模和用 地面积等要求,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容 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年度实施计 划,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法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 利用、消纳场所建设项目用地供给,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 设项目,依法通过划拨方式提供项目用地。县财政局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第七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消纳场所
9、建设,应当符合国 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污染环境防治、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 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场所外,施工工地、直接利用场所、资 源化利用场所或者消纳场所达到一定规模的,施工单位和经营管 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场所的视频监 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将技术检测监控设备接入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第三章源头管理第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 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九条建筑垃
10、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 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 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 过程应当避免产生污染,并承担消除污染的责任。第十条 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系统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 广绿色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和新型建造方式,将建筑 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负责,应当将建筑垃 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 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监督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
11、实。设计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 采用绿色建材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地形 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减少工程渣土外运。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 制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 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减量化义务,加强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 位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单
12、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在开工前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二)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三)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 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四)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 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五)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 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 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
13、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获 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核准)证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取 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局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 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 证;(三)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合同;(四)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 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等);(五)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 同;(六)消纳处置地名称、业主单位受纳情况清单(含接收量、 受纳余量)、消纳场的不动产权证、消纳场地图纸、进场路线图、 健全的环境
14、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 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品混入 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堆放建筑垃圾。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桥梁、河道、沟渠、 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它非指定的场所倾倒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 垃圾、渣水、施工泥浆等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建筑垃圾。建 筑垃圾应由核准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运输。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责任区 内指定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乡镇(街道)应当汇总临时堆 放指定地点并在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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