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范本工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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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 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需要由全体合伙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 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盖章效力视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O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第七条 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为合伙人谋取投资回报。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第九条 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0年,经全体 合伙人同意可延长期限。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十条 合伙人共个,其中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人,分别是:合伙人性质名称/姓名住所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姓名或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缴付期
3、限货币自企业成立之日起50年 内货币自企业成立之口起50年 内第十二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利润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亏损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予以承担。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获得管理费和报酬。第十六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并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北
4、京广大汇通工程技术研究院为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对外代表企业。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委派张扬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 保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能够独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 行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 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投资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 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八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5、。普通合伙人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按本合伙协议之规定全权负责本合伙企业及 投资业务以及其他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控制、决策的全部职权,该等职权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 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一)全面负责本合伙企业的各项投资业务及其他业务的管理及决策,包括但不限于:1、就项目投资的投资条件是否符合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以及最终是否进行投资做出决定;2、就转让和处分合伙企业的投资性资产做出决定;3、决定其他与合伙企业投资相关的事项。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管理团队应本着追求合伙企业及其有限合伙人良好投资回报的原则积极寻 求、开发有投资价值的项目,负责对项目
6、进行审慎的投资调查和评估,聘任专业顾问提供外部咨询服 务、组织投资条款的谈判,准备有关投资的文件,实施投资项目并进行跟踪监管,取得投资回报等;(二)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三)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的 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四)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五)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或和解等,以解决本 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 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
7、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六)除根据本协议规定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其他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七)法律或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合伙企业配置管理团队,具体从事投资项目的开发、调查、 评估和实施,并确保其管理团队独立、专业、稳定、诚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被除名而退任:(一)执行事务合伙人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执行事务合伙人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本合伙企业投资者利益的。合伙人就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作出决议,该决议须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外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程序如下:
8、在解除原执行事务合伙人任命后30个工作日内,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共同委托产生新一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新一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新一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产生,本合伙企业自动解散。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新一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产生后30个工作日内与其完成工作移交,若因原 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间内完成工作移交而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第二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一致同意可以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下列事项拥有独立决 定权:(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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