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2023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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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3第三章 全民健身赛事活动6第四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11第五章保障条件14第六章监督管理18第七章法律责任22第八章附则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健康中国与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人 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推动健康江苏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 用本条例。第二条 全民健身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 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促 进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第三条 县
2、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乡镇人 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机构。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平等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 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 纳入地方全民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开展运动促进健康研究, 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加强运动促进健康宣传推广,引导公民 养成主动健身习惯,自觉维护和促进自身及家庭成员的健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全民健 身公共
3、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 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 务体系。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 地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和服务。本条例所 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地设施:(一)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场馆、体育公园、 健身广场、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二)居住社区配套体育场地设施;(三)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体育 场地设施;(五)其他用于全民健身的场地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行政部门纳入国土 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等
4、有关协调机构。公共体育 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 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 于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 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未 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 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园绿地、空地、高架 桥下、房屋楼顶、闲置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土地用 途变更、建筑功能转换政策,增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供给。 对新增的非营利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和省 划拨
5、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和有条件的村应当建设全民健身场 地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公园、绿地、 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健身步道、自行车 道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做到互联互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要按照国家有关 室内人均建筑面积或室外人均用地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 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
6、。已建成的居住社区没有按照规定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 施的,应当予以补建。城镇老旧小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不达 标的,在更新改造中应当考虑补建。按照规划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给予配合和支持。第九条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应当坚持贴近社区、 方便可达原则,建设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农村 社区“15分钟体育健身圈”。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妇女、 老年人、残疾人等的特殊需求,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和各类 安全防护措施。农村社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 当考虑实际居住人口结构、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并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
7、注意事项。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 身场地设施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明确经费 来源。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政府及其体育主 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全 民健身场地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捐赠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使用、维修、安全、 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及器材进行维修、 保养和更新,保证正常使用。第十一条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 布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满足群众健身需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8、向公众 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公益性 场地设施,应当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 损耗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 实行优惠开放。享受财政补贴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在“全民 健身日”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在“老年节”应当向老年人 免费开放。除动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等专类公园、主 题公园外,其他综合性公园等公共开放空间应当配建公共体 育健身设施,并对公民的晨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补助等形式, 对实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给 予经费支持,确保其达
9、到开放要求。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向 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其他企业、社团组织内部健身 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第三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第十三条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至少每四年举办一届 全民健身运动会。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运动会可与全民健 身运动会合并举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 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 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推广实施国家体育锻 炼标准。地方各级工会应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的规定,通过自建、共用、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保障职工 参加健身活动。地方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
10、 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公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全民健身交流合作。鼓励探索运动积分制度,调动公民参与全民健身的积极 性。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 在全国“体育宣传周”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竞赛、 咨询、体质监测、知识讲座、免费健身指导服务等主题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体育宣 传周”,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赛事 活动。第十五条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全民健身 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器材等
11、其他公 共设施,不得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中使用音响设备的,音量不得超 过70分贝,且活动的场地应当距离最近的居民住宅不少于 100 米。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个人,不遵守全民健身场 地设施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单位可以拒绝其继续或者 再次使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严禁在全民健身活动中渲染封建迷信、色情和暴力。严 禁利用全民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发掘、整理、培育优秀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和新兴体育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优秀的民间传统体育 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 产”名录的民间
12、传统体育项目可以给予下列扶持:(一)培养和资助传承人,为传承人开展相关活动提供 资助或者补贴;(二)组织开展表演或者比赛活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不同形式支持列入“非 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法 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健身气功工作,支持、指导、监督地方健 身气功协会等组织工作,规范健身气功站点和健身气功活动 审批,普及推广健身气功项目。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对抗激烈、 风险程度高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赛事规程应当附风险提示 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健康部门
13、应当提醒公 民结合自身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健身内容和强度;引导、支 持公民参与运动风险评估,为购买个人意外保险提供便利。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构建运动促进 健康新模式,把运动促进健康纳入当地卫生健康、体育事业 发展规划,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全 社会参与的多层级、多元化服务机制,为公民提供体质健康 监测、科学健身指导等服务,探索开具运动处方。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 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运动医学门诊、健身指导门诊 或运动医学科,积极推进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和康复等专科 医院建设,畅通运动康复专业毕业生进入医疗机构、各级各 类运动促进健康机构
14、的渠道,挖掘、发挥运动干预在健康促 进、慢性病预防、康复等方面的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体卫融合人才队伍建设,扩大运动康复类专业招生规模,完 善体卫融合类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大体卫融合类科研投入, 支持各级各类高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开展运动促进健康科学 研究。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 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发挥各级社会体育 指导员协会作用,吸纳现(退)役运动员、教练员、运动达 人、体育教师、医护人员等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开展 社会体育指导员教育培训、等级评定和激励保障,支持社会 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基层体育活动、传授运
15、动健 身技能、普及科学健身知识。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 当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 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必要物资等方式,指导和支持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 其他组织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供场 所和其他便利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应当配备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加强基层体育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 实行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制度,建立 社会体育指导员与群众教练员的贯通机制。取得相应等级的 社会体育指导员,可按规定申报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
16、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 当健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队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明星、专业运动员进校园、 进社区、进农村制度,开展全民健身指导志愿服务。各类信息传播机构应当宣传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体 育健身项目和方法,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公民健身成效。第四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落实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上好体育与健康课程,加强学校 体育教学训练。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举办体育运 动会,加强与基层体育组织、家庭的合作,组织多种形式的 课外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少年校内
17、外体育俱乐部发展,普及青少年 科学健身知识,组织开展经常性体育竞赛活动,构建分学段、 跨区域的青少年体育竞赛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 生日常体育参与情况和体质健康监测结果纳入综合素质评 价体系。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 网络,落实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干预、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报告 书、大学毕业生体质健康等级证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 准测试数据公示等制度。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学校应按规定配齐配优体育教师,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设立学校教练员专(兼)职岗位, 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 学、训练活动。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18、关部门应 加强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对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 学校给予经费扶持,为学生投保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场地设施的 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场地设 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新建学校规划设计 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当符合开放条件,已建成且有条件的学校 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育场地设施安全隔离改造。鼓 励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体育系统所属训练基地、体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在保障所 属运动队训练需求的基础上,应向社会开放。鼓励社区、商场和体育公
19、园等场所提供适宜青少年和儿 童身体发展需要的体育场地设施。第二十九条积极打造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实施青少年 体育“5621”计划,每个县(市、区)至少推动5个运动项目, 每个项目至少布局6所小学、2所初中、1所高中。具备条 件的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少儿体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优质体 育资源进校园活动为学校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 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提供指导 和帮助,并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 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鼓励体校组建青少年体育指导中心, 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更多体育公共服务。第三十条鼓励制定青少年运动员入学升学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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