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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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风源发电总承包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 风源发电总承包公司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 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 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下同)。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 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 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 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 部门报告。第五条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 指导
2、和协调。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 彻执 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 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 工作。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 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 发电区、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区、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 避雷线、金具
3、、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 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 属设施;(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 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 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 器、互感器、熔断、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 施。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 平 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 -1 O千伏5米3 5-110千伏1 0米1 5 4 - 3 3
4、0千伏1 5米5 O O千伏2 0米(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 侧各零点七 五米所形成的两 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 侧各二海 里(港内为两 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 侧各一百 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 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一条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 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 立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
5、在位置书面通知 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任何 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我厂站发电区、 变电所设施的行为:(一)、闯入厂、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 动、损害 标志 物;(二)、危及输水、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 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 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 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
6、、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 开挖或倾倒 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 筑道路;(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 标志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一)、不得堆 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 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 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
7、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 放垃圾、矿渣、易燃物、 易爆物,倾倒 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或种植 树木、竹子;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 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 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 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 工;(三)、小于导线距穿 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 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 的行为:(一)、非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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