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银行离任审计实施细则(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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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离任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银行(以下简称“分行”)支行负责人及分行相关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分行下列人员离职或调岗时的离任审计工作:(一)分行支行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二)分行财务部、信息科技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投资银行部、业务营运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监控部、消费金融中心、公司业务管理部、同业业务以及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和业务营销团队等部门负责人。(三)根据管理需要,分行认为有必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其他人员。在本细则中,对上述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离任审计指对分行拟离任的被审计人在其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的
2、检查与评价。第四条对分行上述被审计人的离任审计由分行法律合规部承担。第五条分行被审计人离任时,必需经过离任审计,且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对确需先离任后审计的,应由分行同意。第二章离任审计工作程序第六条审计立项分行被审计人离任前,由分行人力资源部向分行法律合规部提交X银行离任审计立项通知书(详见附件1)。分行法律合规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交的X银行离任审计立项通知书,确定离任审计立项,并组织实施离任审计。第七条组成审计组根据审计任务和对象,法律合规部选定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人之间不得存在利益冲突。人力资源部认为有必要的,可派员参加审计组。法律合规部认为有
3、必要的,可要求分行其他部门派员参加审计组。审计组非法律合规部工作人员在审计期间,应遵守审计人员职业规范。审计组有非法律合规部人员参加时,审计组长应向被审计人说明。被审计人在接到X银行审计通知书(附件2)时,认为审计组人员应当回避的,可向法律合规部负责人提出异议,由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决定是否调整。第八条发送审计通知由法律合规部发送,要求分行相关部门配合提供离任审计所需材料,并要求被审计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述职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审前准备工作被审计人应按照审计通知要求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分行相关中后台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做好审计所需资料的提供工作。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
4、于以下内容:(一)被审计人所主管部门的人员和机构基本情况;(二)所主管部门经营目标和经营成果完成情况;(三)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措施;(四)内部控制和防范风险情况;(五)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六)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七)遵章守纪情况;(八)所主管部门发生的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九)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或失误;(十一)以往内、外部审计或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二)遗留未决事项;(十三)对以后工作的建议;(十四)其他应陈述的事项;(十五)述职人及被审计单位声明、承诺。第十条审计内容离任审计应以检查和评价被审计人履职、尽职情况为主,审计内容主要应包括:(一)贯彻执行法
5、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二)重大事项决策情况;(三)经营目标完成和资产质量情况;(四)分支行或部门工作的开展情况;(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和风险管理情况;(六)员工管理与绩效考核情况;(七)财务收支及费用管理情况;(八)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经责任认定后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九)在分行章程或其他制度规定的范围内,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形成离任审计报告,经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审核后,发送被审计人征求意见。离任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审计人任职基本情况;(二)任期内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经营成果、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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