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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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要求通过梳理证明事项,将设定依据、索要主体、开具单位、办理事项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便捷高效、公平规范、阳光透明,促进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二、实施范围和主体按照“谁索要、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各
2、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履行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向当事人索要的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并组织实施。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梳理现有证明事项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规范性文件及部门“三定”规定等,对本部门、本单位履行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分门别类进行全面梳理,按办理事项逐项列出索要的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等。(二)依法依规清理证明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在全面梳理基础上,按照“六个一律”(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法定证照
3、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部门间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的要求,对梳理出的各类证明事项逐项填报保留和取消清单(详见附件1和附件2)。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经本部门、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审核、领导集体研究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市司法局。(三)审核确认证明事项市司法局会同市营商局、市委编办对各部门、各单位拟取消、保留的证明事项进行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通过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汇总证明事项清单,按规定程序,由市司法局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四)公开证明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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