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思考与研究——以房产过户税收征管案例为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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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思考与研究一一以房产过户税收征管案例为样本一、基本案情20某某年某月某某日,N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甲公司名下某套房在淘宝网发布司法拍卖公告。该公告第七条中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同年某月,乙公司通过拍卖竞得上述某套房产。据此,乙公司应负担该业务转让环节所有税费,但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甲公司的某套房产后,一直未办理缴税过户手续。20某某年某月某某日,邵某与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N市G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G区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后,因乙公司未能依法履行生效裁判
2、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同年某月某某日,G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邵某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某某某某万元人民币取得甲公司名下的某套房产用于抵销乙公司拖欠邵某的债务,抵销金额为上述流拍价扣除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两次过户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据此,邵某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需垫付两次交易中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以及承担邵某作为买受人在第二次交易中的税费。同年某某月,邵某持该执行裁定书至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税务机关在就案涉房产进行核查征收过程中发现,第一次房产转让后,因乙公司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未办理税款结算,现已产生滞纳金高达某某某余万元。第二次邵某的竞拍行为,实质为乙公司以房产向邵某抵偿
3、债务,并未产生现金流。经核算,两次过户中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高达某某某万元。而邵某认为其仅应承担第二次房产转让过程中买受人应负担税费某某万元。行政双方就邵某应承担的税款范围意见不一,争议不下。二、争议焦点本起纠纷争议焦点是税务机关应该完全按照执行裁定内容征收税款,还是严格依据税收征管相关法律行使征收权。三、法理分析司法裁判与税收征管两者实质上是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既相互统一,又相互独立,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民事裁判随意突破行政法律边界等冲突。有鉴于此,笔者围绕具体案件,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相关痛点。税费征收范围模糊不清。实践中,司法人员对行政法律特别是税收、会计方面的单行法、特殊法不甚了解,导
4、致部分法官在裁定书中不能明确税费征收的种类、范围等,而简单以“由某一方负担或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税费”的形式予以描述。事实上,税收业务体系庞大复杂,不动产交易活动中涉及的税收业务十分专业。就本案而言,第一次转让环节中,甲公司作为转让方纳税人,应负担相关直接税:房产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同时负担相关间接税:由于甲公司是非正常户产生的欠税-企业所得税。乙公司作为受让方纳税人,应负担相关直接税:契税及印花税,G区法院裁定书所述税费除了相关直接税,是否还包括相关间接税,裁定书并未明确。笔者认为,本案中,不应扩大裁定书所述的税费征收范围,将甲公司与乙公司所有欠税,垫付的范围应仅限于房产交易过程
5、中产生的相关直接税。税费责任分配不够合理。民事司法裁判往往会从是否违反民事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方面对裁判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对税费责任的分配是否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本案中,N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甲公司的8套房产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的税费一律由买方承担,以及G区法院裁定邵某案垫付两次房产交易中乙公司应承担的税费,相关责任分配有违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在甲乙公司均已处于失联状态的情况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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