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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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09.12生效日期:2023.10.01文号:国管资(2023)221号国管资(2023)22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2015年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扎实推进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强化公务用车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近年来人大国有资产监督、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等审计中也发现部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
2、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针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完善整改长效机制,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2023年9月12日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针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完善整改长效机制,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3、)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的公务用车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经核准保留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高效的原则。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4、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有关事项。事业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车辆配备更新、注册登记、日常使用、处置等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管理责任,不断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将坚持勤俭办i切事业要求贯彻落实到公务用车管理全流程、各环节,从严配备、集约使用、规范处置公务用车,节约高效保障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需要。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在公
5、务用车制度改革经核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控制数内配备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第八条事业单位因机构新设或者变更、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责调整等原因,确需核增或者调整公务用车控制数的,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由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控制数总额内统筹调剂解决,报国管局、财政部备案。因新设立事业单位,确需明确公务用车控制数且难以调剂解决的,由事业单位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三定”规定,参照所属其他同级别、同类型、同规模事业单位情况核定,报国管局、财政部备案。事业单位因机构撤销或者变更、人员编制减少、工作职责调整等原因减少公务用车控制数的,行政主管部门
6、应当按规定核减,报国管局、财政部备案。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业务用车和用于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O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报国管局备案。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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