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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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门培训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
2、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研
3、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和深化职业教育对外开放,鼓励职业学校与境外企业、职业教育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开展合作,推动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打造国际职业教育品牌。第八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
4、业教育。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营造职业教育发展良好环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职业教育的体系与实施第十一条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分为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础,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高等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培养高水
5、平技术技能人才的主要途径,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城镇化进程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所中等职业学校。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政府统筹管理、行业和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独资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
6、机构、办学项目。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合作实施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面向社会公布。鼓励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业本科教育;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
7、、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专科层次职业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与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完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试招生制度,科学确定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以及其他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
8、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对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高等学校考核合格,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录取。第十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平等招生录取的统一平台,汇总发布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并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开放型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推动实践教学、社会培训、创新创业、技术研发与企业生产融通融合,提升实习实训质量。鼓励支持在产业聚集区建设产教联合体。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组织开发具有
9、地方特色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基地建设标准和省级规划教材等,引导行业、职业学校等建设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学校教材建设、选用和使用工作的监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为主的职业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和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10、和培训质量,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承担职工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职工开展培训。支持企业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第二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深化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改革,实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培训内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十六条县级
11、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强化高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青年群体、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开展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支持产业全链条全覆盖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带徒传技、技能推广,培养拥有绝技绝活、掌握传统工艺技艺的能工巧匠,推动传统工艺技艺保护传承。第三章教育教学第二十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教师待遇、职称评聘、校企合作、教师招聘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立内设机构,自主设置招聘岗位,自主确定用人计划,自主确定招聘考试标准、内容和程序,自主招聘各类人才,自主聘用内设机构职员。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构建德智体
12、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学习制度,科学安排教学过程,组织实施教学,保证教学质量。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职业学校质量年度报告。第二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数字技术,优化专业课程内容,系统化改造课程体系,打造数字化、智能化课程教学资源平台。鼓励开发建设多介质、数字化、智能化、快速迭代的新形态教材,探索推动数字化融媒体教材建设。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优化专兼职教师队伍结构,按照规
13、定配齐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对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的认定标准和激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招聘应当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支持职业学校采取先技能测试、后笔试的教师招聘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可以采取技能展示、专家评议、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鼓励支持企业人员和职业学校教师双向流动、相互兼职。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体系,支持高水平工科院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支持师范院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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