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污染管控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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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污染管控办法的通知(烟建质安(2023)11号)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有关单位:现将烟台市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污染管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11日烟台市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污染管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解决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施工扬尘污染问题,明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职责,压实燃气、供热、供电、供水、绿化、景观等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卡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2、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室外配套阶段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第三条鼓励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第四条建设工程室外配套阶段扬尘污染防治,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山东省及烟台市现行有关政策、标准等规定。第二章防治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一)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公示扬尘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及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3、、举报电话等信息;(二)明确燃气、供热、供电、供水、绿化、景观等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防治措施和标准,并列入施工合同;(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燃气、供热、供电、供水、绿化、景观等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四)委托监理单位对室外配套阶段各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理。第六条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燃气、供热、供电、供水、绿化、景观等室外配套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各自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结合施工范围及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细化管控措施和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标准;(二)燃气、供热、供电、供水、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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