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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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9月18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胡衡华2023年9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2、一)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将第二条中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修改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三)将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五款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四)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
3、市场监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二、对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修改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修改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三)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
4、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五)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土房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七)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土房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八)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
5、然资源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J(九)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J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
6、,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第二章试点区域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偌区、渝北区、巴南区,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章征收对象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
7、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第四章纳税人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
8、纳税。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第五章计税依据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第六章税率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L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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