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管控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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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管控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系,系统化全域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府规字(2021)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9)8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0)1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全流程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
2、目(列入海绵城市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应根据国家与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及我市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结合建设项目功能、场地竖向、后期维护等因素,在项目策划、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等阶段,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管控。二、责任分工(一)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或办理规划条件变更业务时,依据中山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等相关文件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约束性指标。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
3、。行业主管部门在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书面征求住建部门意见,住建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海绵城市内容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根据意见调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落实)(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阶段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规划条件中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要求,在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同步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在工程建设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约束性指标要求,以专项图纸的形式表达。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
4、于政府投资类项目,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住建部门参与评审或书面征求住建部门意见,住建部门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核实并出具技术意见。建设单位应按意见进行修改,经住建部门复核符合要求后,方可通过初步设计审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落实)(三)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的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要求设计单位同步开展海绵城市相关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文件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阶段,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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