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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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及目标2015年地方债“自发自还”在全国全面推开,为促进宁波市政府债券顺利发行,2015年宁波市财政局印发宁波市公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12015)59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随着地方债发行逐步进入常态化,发行管理工作不断优化,承销团管理要求也不断提高,暂行办法中关于承销团成员资格条件、成员数量、主承数量以及增补退出机制等相关规
2、定已不适应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管理的现实需要。随着地方债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化要求日益提高,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和管理工作,满足发行管理的现实需要,我们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起草了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对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的组建、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以促进宁波市政府债券顺利发行。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十九条,明确了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的资格条件、申请与组建、承销团成员的取消、退出与增补等事项。(一)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单一期次债券发行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行。考虑到目前宁波市政府债券
3、发行方式均为公开招标,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为通过公开发行的宁波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二)关于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的确定考虑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仍处于不断完善发展中,债券发行规模、市场环境的变化较大,为确保承销团成员数量与每年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规模相符,办法第四条规定宁波市财政局根据市场环境和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任务等,确定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办法第七条规定宁波市财政局在提前公布的承销团组建通知中应当分别明确银行类、券商类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主承销商数量以及柜台业务承办机构数量。(三)关于每届承销团有效期为了保持承销团成员的相对稳定,并能够根
4、据市场环境、发行任务等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参考目前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有效期为3年的做法,办法第五条规定承销团每届有效期3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重新组团。(四)关于资格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关于“承销团成员应当是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的规定,办法第六条对报名机构的经营范围、财务指标、内部管理、承销协议履行能力、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情况、注册资本、总资产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为促使承销团成员切实履行承销职责,要求报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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