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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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引进、入户的服务和管理,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及名词解释】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所规定的符合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各类人才。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包括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引进在职人员,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等。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国内其他地区(不含港澳台)迁入深圳市。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入户手续一并办理,以下统称“人才引进入
2、户”。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引进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户籍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权属范围人才引进入户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人才引进入户的申请。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销户等手续。第二章人才引进入户的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人才引进入户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三)在本市就业并按规定参加
3、社会保险。第五条【学历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一)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三)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四)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视为大专层次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五)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前款第(一)、(三)项所述人员,在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或者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
4、门批准招收,不适用本条。第六条【专业技术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前款所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单位和取得时间应与工作经历相一致。取得证书时所属单位为非本市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报名)至评审(批准、认定)通过的时间段内在本市需无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资薪金纳税记录。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已建立对应关系的,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对应系列
5、和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可按本条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申报。第七条【技能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一)在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三)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四)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6、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工种(职业)目录(详见附件),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属于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在深圳市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核发的一级、二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申报。上述证书须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第八条【其他类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一)原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二
7、)持有深圳市鹏城优才卡,且符合深圳市鹏城优才卡户籍办理有关规定的。(三)获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第九条【证书核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等证书应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查询、确认、核验。不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查询、确认、核验的,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发证机关核实。不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查询、确认、核验且发证机关无法核实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受理。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条【办理方式】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手续:(一)用人单位申办、。申请人可通过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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