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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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石龙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直部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方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第三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利用工作纳
2、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和利用工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科学安排,规范使用。第四条镇文化主管部门(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文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利用工作;组织制定我镇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发、教育、民族宗教、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利用工作。第五条镇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执行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组织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利用工作。镇博物馆、文化馆分馆(支馆)、图书分
3、馆(支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利用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第六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保护单位、传承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和非遗工坊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七条镇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调查所得的全部线索送交文化主管部门,并应当协助文化主管部门
4、的调查。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应当坚持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等原则。应当兼顾城乡,兼顾不同的人群,调查我镇所蕴藏和传承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存续状态,真实记录,确保调查内容和成果真实可靠,禁止提供虚假材料。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应当抓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中主流的或主要的形式、作品、类型、民俗现象,去粗取精,挑选出在我镇有较大影响的代表性项目,重点深入调查。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实物图片和资料复制件等送交文化主管部门。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镇辖区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按
5、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镇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建立规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镇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纳入全镇统一的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三章镇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建立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一)活态存在,保存完整;(二)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三)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四)具有三代以上传承,谱系清晰;(五)具有八十年以上历史积淀,证据充分;(六)具有地域特色且在本行政区域内
6、有较大影响力;(七)异地传承项目,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承5年以上。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向镇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申请主体为非申请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当获得申请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第十三条向镇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实物图片、文献、视听资料等材料。上述
7、材料应当合法、客观、真实。第十四条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评审制度。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五条镇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本区域文史研究学者等组成评审小组,对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拟列入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名单。第十六条镇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镇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
8、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予以反馈。第十七条镇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拟订新入选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八条镇文化主管部门建立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考核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考核,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级名录资格。第十九条镇文化主管部门通过调查或者其它途径发现自然或者人为原因而面临消亡、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一)项目赖以存续的文化生态或者相关外部条件下在急剧变代或消失,直
9、接影响到项目的存续的;(二)项目传承链条几近断裂、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群体年老体弱;掌握核心技艺、知识或者通晓基本流程的人员少于三人,或者六十岁以上的;(三)三年以上未有正常的活动或者生产的。镇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抢救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保存。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予以优先考虑。第四章镇级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条对列入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镇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镇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国国籍;(二)爱国敬业,遵
10、纪守法,德艺双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三)连续传承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年(含)以上,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四)在所传承项目所属领域和流布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协同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同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两个以上个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镇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行向镇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公民、法人、村
11、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推荐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向镇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推荐材料或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被推荐人或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被推荐人或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被推荐人或申请人所掌握的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被推荐人或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被推荐人或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被推荐人或申请人志愿从事项目传承活动、履行传承人义务的声明书,同意文化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开展公益宣传的授权书;(七)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推荐
12、人或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评审小组评审、公示等程序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由镇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及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工作,并享有下列权利:(一)以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二)享受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四)接受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镇文化主管部门应
13、当在活动经费、场所等方面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第二十三条镇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核。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镇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镇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死亡或者丧失传承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五章镇级保护单位和传承基地第二十四条对列入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镇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项目保护单位。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
14、列条件:(一)拥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或者代表性传承人;(二)具备制定和实施该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三)具备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鼓励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愿意承担代表性项目保护职责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成为项目保护单位。镇文化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镇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程序规定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五条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该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二)收集、整理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并建档;(三)保护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四)开展代表性项目的研究、宣传、展示、交
15、流等活动;(五)为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六)申请、落实项目补贴,做好绩效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为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向镇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情况。项目保护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镇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补助等方式予以资金支持。第二十六条镇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项目保护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项目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镇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项目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第二十七条对列入镇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镇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项目传承基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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