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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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加快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罗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深发
2、改2017)1170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消防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罗湖区行政区域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行为。第三条【适用对象】本细则所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用来存取、停放机动车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根据车库建设规模分为限额以下、限额以上项目。(一)车位数不超过200个、车库高度不超过24米且基础开挖深度小于5米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统称限额以下项目;(二)车库建设超过以上规模的项目,统称限额以上项目。第四条【适用期限】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
3、土地使用年限内。在未征转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其使用年限应按征收用地使用情况执行。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组织架构】为进一步加强对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统筹做好相关工作,特建立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区联席会议为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及补贴相关政策,审定罗湖区年度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审议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申报项目,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动落实相关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相关工作。第六条【职责分工】联
4、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交通的区领导,副召集人为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停车办”),主要承担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由其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区停车办)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水务局、区建筑工务署、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罗湖交警大队及各街道办等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5、,并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其中:(一)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负责联席会议组织和运作,承担区停车办职能,负责推进区内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负责牵头制定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相关政策,牵头组织编制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停车场经营许可核发管理及监督;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交通规划要求、项目实施后周边交通承载力是否满足等方面进行审核。(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单个工程四百万元以上政府投资类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审批及投资计划安排;负责社会投资类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等工作。(三)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
6、财力保障工作。(四)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进行技术指导支持;负责对限额以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纳入质量安全监督,开展对限额以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停车设施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批或备案抽查等工作。(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占用绿地、绿化审批相关工作;对城市重要节点区域建设的项目设计方案和涉及立体绿化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核等工作;负责公园绿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审核工作。(六)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对申报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是否影响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整备计划的实施提出相关意见。(七)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
7、指导项目属地街道办对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规划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八)区水务局负责审核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辖区水资源及水务设施监督管理的要求,并提出相关意见。(九)区建筑工务署负责政府投资类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等工作。(十)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审核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消防设计方案。(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负责受理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施工告知,开展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安全监察及物价管理等工作,并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查处相关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十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用地权属、相关规划及限制因素等核查工
8、作,参与罗湖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十三)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负责审核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生态保护、水源保护等相关要求,并提出相关意见。(十四)罗湖交警大队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周边违停治理,以及停车场出入口审核等工作。(十五)各街道办负责对限额以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按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相关要求开展监管,以及车库建成后的日常运营安全监督,负责街道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相关协调等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类型】(一)建设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汽车停车库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可免于办
9、理用地及施工相关手续。(二)建设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建筑类申报,其报建手续按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技术规格】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326关于机械设备技术参数相关规范,鼓励申报主体实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设备监造管理,对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第九条【规划条件】罗湖区城市停车设施供给坚持分类分区差异化和土地集约化利用原则,优先满足居住类、公共服务类停车基本需求,控制商业类、办公类停车需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泊位设置数量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要
10、求,商业、办公、居住小区用地范围内新增车位规模,新增、既有车位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停车位配建标准上限。如停车泊位规模超过相应配建标准上限,需开展专题研究以论证泊位设置必要性及可行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合法、合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依据职责分工对以下情形开展审查工作。(一)禁止建设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1.位于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农用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范围内;2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一级水源保护区、城市黄线、城市紫线、城市橙线、城市蓝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等范围内;3 .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用地范围内;4 .影响防
11、洪、泄洪及河道结构安全的;5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规定不得建设的情形。(二)限制建设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进行建设:1 .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的,需在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开展规划建设工作,同时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2 .涉及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需严格按照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开展规划建设工作,同时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第十条【申报主体】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建设申报管理,项目建设申报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同意,由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其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一)在居住用地住宅小区范围内建设
12、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投资建设单位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项目申报前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的社区工作站在征求该住宅小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代行业主大会职责,授权委托社会企业进行项目申报。(二)在社区股份公司合法用地内建设的项目,由股份公司或其委托的投资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
13、及各区关于集体用地开发建设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前申报主体应核实确定项目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三)在军事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按照军事用地管理相关办法,经现状实际管理单位同意,并由所在街道证明后,由实际管理单位或授权委托方作为申报主体开展后续申报工作。(四)在企业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或其授权委托方作为申报主体开展后续申报工作。(五)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等道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需征得道路及桥下空间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六)在公园绿地、学
14、校、医院、广场、交通场站等公共设施类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应征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各类型用地相关管理规定及法律法规执行。(七)利用其他用地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事先需取得用地权属单位的同意。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全体权利主体应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若由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的,由权利主体对其委托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其他条件】项目实施主体必须签订拆除补偿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与城市更新、重大交通设施建设及其他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时无条件拆除,并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按项目残值进行评估确定的补偿款。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十二条【项目
15、申报】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申报主体向区停车办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初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书、取得土地使用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用地范围材料、项目平面布局方案、项目消防设计方案、材料真实性声明等内容。第十三条【项目初审】区停车办受理项目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同步向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征求关于消防、是否涉及城市更新、用地等方面意见,由区停车办汇总后形成初审意见,申报主体严格按照初审意见开展下一步工作。第十四条【联合审查】申报主体按照初审意见对申报
16、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开展项目方案深化设计及工程勘察工作,形成完整申报材料提交区停车办,由区停车办分发至各成员单位征询意见,各成员单位在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对项目开展技术审核,并形成正式书面意见反馈。由区停车办汇总后形成项目联合审查意见。第十五条【会议审定】申报主体按照联合审查意见对申报材料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区停车办,经区停车办审核通过后提交区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定期召开区联席会议批量审定申报项目。第十六条【意见通知书下达】经区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区停车办下达项目意见通知书,并抄送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项目意见通知书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未开工者,即自动作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
17、开工,申报单位须向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第十七条【方案设计】申报主体根据项目意见通知书批复方案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完成后委托施工图一类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同步提交区停车办备案。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八条【前期工作】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并取得项目意见通知书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评以及施工等许可手续,申报主体按照项目意见通知书要求,向区发展改革局办理项目立项(社会投资备案或核准)。项目涉及绿化迁移事项的,需按要求向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办理绿化迁移相关手续。第十九条【施工告知】申报主体按照项目意见通知书和深圳
18、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关要求,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按特种设备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申报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向区住建局及所在街道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一)对于车位数不超过200个、车库高度不超过24米且基础开挖深度小于5米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主体按项目意见通知书和罗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向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安全生产备案,并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申领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手续完成后方能开展项目建设;(二)对于超出以上建设规模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主体除向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外,需同步向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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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区 机械式 立体 停车 设施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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