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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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屋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出租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旅馆业客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本条例所称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第三条出租屋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
2、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完善出租屋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出租屋管理工作经费,并将出租屋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等年度考评范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政府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开发建设、管理与维护;(二)负责出租屋编码信息编制、维护和更新;(三)指导各区开展出租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四)协调各区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与通报;(五)组织公安、建设、消防
3、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制作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清单,供相关部门或者租赁当事人使用。区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各镇街开展出租屋编码信息编制、维护和更新;(二)组织各镇街开展出租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三)协调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与通报;(四)组织各镇街开展出租屋其他管理服务工作。出租屋基础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实际使用人信息、居住登记信息以及出租屋地址、面积、实际用途、使用状态等信息。第六条公安机关牵头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指导出租屋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管理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4、,建立房产中介活动的信用评价体系,及时将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出租屋管理职责。第七条镇街应当完善出租屋管理工作机制,将出租屋纳入网格化管理,并履行以下出租屋管理职责:(一)协助职能部门采集出租屋基础信息,发现未录入信息的,予以补登;发现录入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发现房屋租赁当事人未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及时办理。(二)建立出租屋安全状况巡查制度,在巡查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发现出租屋存在生产、消防、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
5、督促其及时整改,并将巡查情况录入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三)发现违反房屋租赁、规划、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四)宣传出租屋管理的有关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租屋管理服务职责。市、区政府应当保障镇街出租屋管理的经费及人员,整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以及网格员、各类协管员等人员力量,开展出租屋管理工作。镇街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实际需要,提出出租屋管理人员用人额度计划。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应当协助做好以下工作:(一)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出租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工作;(二)协助
6、有关部门和镇街开展出租屋巡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鼓励村居将出租屋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收集到的出租屋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出租屋管理相关信息,汇集各类管理和服务信息资源。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发展改革、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以及镇街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导入、更新出租屋管理相关信息,实现治安、消防、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商事登记、税务、卫生健康、信用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共享。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
7、、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出租屋智能化管理。第十条禁止出租以下房屋:(一)被依法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二)存在重大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三)存在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情形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和单车房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在住宅室内进行违法装饰装修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采取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出租屋消防安全措施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出租屋实行房屋编码
8、管理。出租屋编码信息由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维护和更新,并纳入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出租人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信息有困难的,可以请求所在地镇街或者村居协助申报。租赁关系发生在本条例施行前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补充报送。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障出租屋建筑结构、供电、燃气和消防设施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二)依法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三)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四
9、)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采集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五)对出租屋安全使用进行查验,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注意事项,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六)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指定专人管理出租屋,制定管理制度,实时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定期开展安全自查;(二)安装符合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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