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产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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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农资产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资质量监管,维护农资市场秩序,规范农资产品执法抽检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资,是指种子、食用菌种、种畜禽、兽药、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及农机具等。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资产品质量常态化监测是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检。监督抽查是指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执法机构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资进行抽取样品检验,并按制度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执法抽检是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所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资进行抽
2、取样品检验并送检处理的活动。第二章监督抽查计划和样品抽取第四条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资以及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资。第五条农资执法抽检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第六条农资抽检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抽样检测所需的样品,由被抽检企业无偿提供,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农资抽检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第八条监督抽查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或持证杆样员参加,在抽样前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杆样员证件;执法抽样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
3、员参加,在抽样前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九条严禁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严禁收受被抽检单位提供的财物和一切消费活动。第十条被抽检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遇到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仍不接受抽样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制度处理。第十一条抽样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样品应当从市场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保质期内的产品。第十二条执法抽检中应当视需要,使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提前固定好相关证据。第十三条要严格按照农资产品抽样技术规范抽样,做到程序规范。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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