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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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效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旅文局”)认定的、长期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定居或工作、且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第三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
2、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四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活力和可持续发展动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群体的认同感。第五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世界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
3、文化遗产。T、Ir-i-1第一早认/E第六条县旅文局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第七条认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第八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二)长期居住或工作在陵水县;(三)连续传承该项目5年(含)以上,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四)在所传承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属领域和流布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
4、带头、示范、协同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九条公民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县旅文局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声明,同意文化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开展公益宣传的授权书;(七)其
5、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项目保护单位为县直属单位的,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县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请,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第十条县旅文局收到申报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县旅文局按照规定,组建不少于5人专家评审小组,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一步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半数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和推荐人选名单,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第十二条县旅文局将专家评审小组推荐人选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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