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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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职称相关的考试、准入类职业资格考浦口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
2、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3、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国务院行政部门,或者由省级行政部门,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夕M立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
4、不改正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衽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九)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故意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四)持伪造证
5、件参加考试的;(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六)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
6、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第十一条应试人员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的处理;事后发现的,取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7、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第十二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不同应试人员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并经专家确认为雷同答卷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根据考试情况制定。不同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国家诚信体系。考试机构视情况定期将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通知当事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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