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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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知识问答1.问:何为行政复议?答:针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针对当事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2 .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3 .问:行政复议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行政复议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时所
2、产生的法律关系。4 .问:什么是行政相对人?答: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 .问: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有哪些权利?答: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主要有:(1)依法选择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2)获得告知的权利,如告知是否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3)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4)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权;(5)向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6)聘请行政复议代理人的权利;(7)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8)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9)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
3、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6 .问: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7 .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收取费用和审理期限上有什么不同?答:行政复议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行政诉讼当事人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诉讼费。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审限为60日,行政诉讼一审一般情况下审限为6个月。8.问: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
4、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
5、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9 .问:是不是当事人对任何一种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不是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10 .问:不服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吗?答: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7、。前款所列规定包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11 .问:对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答: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12 .问:何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申请人。13 .问:何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8、14 .问:如果申请人去世或者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主张权利?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5 .问: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答: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
9、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16 .问:行政复议一般应向哪些机关申请?答:行政复议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0、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按照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统一要求,2021年1月15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明确,除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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