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标准和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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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标准和操作规程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同时具备下列五个特征的文件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1.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的机构,以下合称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制定;2 .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人;3 .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4 .具有普遍约束力;5 .可以反复适用
2、。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除不能使用“令”外,可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所有行政公文的文种。(四)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1 .制定主体转发上级文件,但未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或者转发文件虽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未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2 .制定主体制定的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内部工作分工等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办事流程等技术操作规程;3 .制定主体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
3、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4 .上行文和同级制定主体之间的工作函件等;5 .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6 .其他不具备上述规范性文件五个特征的文件。二、规范性文件的分类规范性文件按制定或实施的主体划分,可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工作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临时机构,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完成某一项临时任务或者工作设置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是指
4、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是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而设置的工作机构。内设机构,是指部门内部设置的不具有独立机关法人资格、不能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三、清理的标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和确认继续有效。(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停止执行1.主要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2 .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3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代替;4 .主要内容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有关规则;5
5、 .制定依据已被废止。主要内容,是指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主要问题涉及的内容或者规范性文件半数以上的内容。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是指比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高的规范性文件。抵触,是指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抵触不仅包括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作为该文件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而且包括超越法定权限(如设定行政处罚等应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确认失效。(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修改1.部分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
6、求不相适应;2 .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3 .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一致情形之一的:(1)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2)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申请材料;(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证件进行定期审验或者年检;(4)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5)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其他情形。部分内容,是指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次要问题涉及的内容或者规范性文件半数以下的内容。规范性
7、文件部分内容有上述情形之一,其他内容属于照搬照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该规范性文件应当停止执行,不宜作修改处理。(四)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四、清理的程序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收集文件此项工作要在2013年6月15日前完成。清理的主体或者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主体要通过各种途径全面收集本机关制定或者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时间顺序编排目录。(二)审查确定文件目录此项工作要在2013年7月15日前完成。清理主体或者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主体编排的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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