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字第号国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银字第号国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字第号国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3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编号:银一字/第号国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CHINACITICBANK第一条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条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条基金财产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条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条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条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第
2、十条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条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条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条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条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条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条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条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条可分割性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三条通知与送达错误!未定义书签。国金中证同
3、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邮政编码:101400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邰海波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邮政编码:100000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朱鹤新鉴于: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3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拟担任国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释义:4 非另有约定,国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第一条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1基金管理人: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
5、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法定代表人:邰海波成立时间:2011年11月2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1166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6亿元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1.2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法定代表人:朱鹤新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89.3
6、5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7、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第二条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T)、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T)、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 2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8、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3. 3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1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9、,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以外的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10、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样本券由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AAA、发行期限1年及以下、上市时间7天及以上的同业存单组成。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取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或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出相应调整。1.2 .2基
11、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
12、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13、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Il)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14、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7)法律法
15、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5)、(14)、(15)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
16、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3.1.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3.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17、行。4. 1.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18、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对方,接收方应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收到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19、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4.1.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照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
20、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若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的情况下,交易对手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全部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
21、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
22、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4.2.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23、券等流通受限证券。(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
24、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以上事项进行调整,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字第号国金中证 同业 存单 AAA 指数 持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6662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