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科技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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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闽南科技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闽南科技学院的健康发展,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校名、校训、校歌1.校名:闽南科技学院。2 .校训:仰望星空,脚踏实地。3 .校歌:相约康美河畔。第三条学院地址:。邮政编码:362332。第四条学院性质:非营利性法人。第五条学院举办者:福建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六条办学宗旨、定位、学科布局及规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适应全国和地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需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办学质量,让“学生成才
2、、家长放心、社会满意”。学院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办学定位,按照“需求导向、立足特色、复合应用、联合培养”的原则,学科布局形成以理工科为主,经、管、文、艺相辅相成的学科门类体系;近期在校生规模暂定7500人。学院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生就业情况,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有计划地调整专业,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第七条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科起点的本科)教育为主体。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院具有独立的非企业法人资格,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享受教学、科研、行政和财务自主权。第九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
3、构。董事会由16人组成,设名誉董事长2名,董事长1名,常务副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3名,董事9名。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学院领导、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修改学院章程和制订学院的规章制度;2 .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3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4 .聘任和解聘院长;5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6 .讨论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则:1 .董事会于每年召开一次董事长工作会议,一次董事会大会。遇有特殊情况,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
4、事提议即可召开临时董事会;2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董事权力;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3 .每一位董事享有同等表决权;4 .召开董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董事会对所议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到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第十二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院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院长任期4年,按有关程序核准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
5、院长助理等职位,在院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第十三条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院长履行以下职权:1.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 .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 .组织学院招生、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4 .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5 .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6 .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日常管理工作;7 .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
6、权事项。第十四条学院日常重大行政事务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员由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及院长助理等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院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第十五条学院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者民主选举,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7、第十六条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由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七条学院设置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制度,主要承担对学院办学行为实施监督的职责。第十八条学院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聘任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定其实施条例,有序开展工作。学院根据需要还可设置其它委员会。第三章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第十九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根据国家、
8、区域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优化教育结构。第二十条学院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试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第二十一条学院的招生、录取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每年的招生计划需经董事会审核后申报。第二十二条学院不断完善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第二十三条学院努力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第二十四条学院依据有关法规对修满学分、绩点达标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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