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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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程)和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为做好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以下简称“2023年度变更调查”)与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以下简称“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在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2023年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等相关成果,开展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通过县级实地调查、逐级地类核查和全面检查,掌握2023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并做好2023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
2、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同时,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变更调查工作。二、工作任务(一)开展遥感监测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需要,部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以公益卫星遥感影像为主、商业卫星遥感影像为辅、航空遥感影像为补充;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初始调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加工制作分县(市、区)正射影像图;利用正射影像图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进行比对,并结合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分类提取遥感影像特征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不一致的变化图斑;对日常变更图斑进行复核,提取最新影像特征与日常变更图斑地类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监测数据库中的“推(堆)土区”“拆
3、除未尽区”“光伏板区”三个单独图层变化状况;监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上传图斑范围内变化情况;汇总整理监测成果,分县(市、区)制作2023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按照“完成一批、检查一批、分发一批”的原则下发地方辅助开展变更调查工作。(二)用地管理信息下发部组织整理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2023年度农转用建设用地项目图斑、补充耕地项目图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图斑、临时用地图斑等各类管理信息,及时下发各地辅助开展变更调查。各地应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各类报备信息补充备案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5日。(三
4、)开展实地调查举证与建库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域国土变更调查举证、自检和数据库建库工作,并对本区域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要通力配合,按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做好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变化及不一致图斑的实地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并积极落实对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结果的整改等工作。各县级调查单元以202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以部下发的2023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为基础,结合省级及以下2023年度内监测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信息以及各类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制作2023年度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以下简称“工作底图。有条件的地方可自行采集标准时点前
5、后更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数据,通过比对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日常变更审核结果与最新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补充提取2023年度各类土地的变化情况。自行采集生产的遥感正射影像图应与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一同报部,用于国家级核查等工作。各县级调查单元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查清工作底图上每一块变化图斑的地类、面积、属性、权属等实际情况;对需要举证的图斑,逐一实地拍照举证,通过“国土调查云及时在线提交;日常变更图斑经与2023年度遥感监测成果核实确认一致的,可直接按照变更调查要求生成增量数据,无需重复实地举证;日常变更图斑与2023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不一致的,需再次实地调查举证。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变化的
6、,除林草湿专项调查监测中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已举证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核查通过的之外,其他均应由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共同赴实地开展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对涉及地类属性及相关图层变更的,按照数据库更新技术要求,形成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自检合格后于2024年1月15日前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Ilo(四)开展省级全面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区域调查成果的核查把关,并对本区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组织专业队伍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2023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相关县级调查单元补充完善,确保
7、调查成果的质量,并于2024年2月8日前将通过省级全面检查合格的县级2023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报部。(五)开展国家级内业核查与数据库质量检查部组织专业队伍,结合年度遥感监测、地类核查结果,对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国家级内业核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一是初报成果质量分析评价。利用日常变更图斑和年度变更调查地类核查结果,开展年度变更调查初报成果质量分析评价。二是内业核查。结合相关资料,对图斑地类、边界、属性及单独图层等开展全面核查。对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反馈地方实地核实整改或补充举证,并对整改成果开展国家级内业复核。三是数据库质量检查。使用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按照数据库质检规则,对数据库成果进行质量
8、检查,不合格的反馈地方修改完善。(六)开展国家级外业抽查核实对国家级内业核查仍有疑问的图斑,部组织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图斑责成地方整改。(七)更新国家级国土调查数据库部组织专业队伍开展2023年度变更调查增量数据质量检查和国家级数据库更新工作,将质检合格的县级2023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成果入库,最终形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八)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与监测以2022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及2023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2023年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竣工验收资料,部组织开展2023年度耕地资源质量
9、分类更新与监测,开展国家级数据质量检查、更新入库与汇总分析等工作,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资源质量变化情况。(九)变更调查国家级汇总与数据共享基于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部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国家级汇总与专题套合分析,形成2023年度各类统计口径的国家级汇总分析数据;部组织开展2023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产品加工与共享服务工作,向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供国土调查数据成果。(十)调查成果质量评价部根据初次国家级全面核查与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对省级及县级2023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包括日常变更图斑审核情况、承诺种植新增耕地落实情况等跟踪图斑)进行质量评价。(十一)日常变更在2022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基
10、础上,各地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结合相关监测监管工作,适时开展日常变更。部根据报送情况及时开展成果核查(核查结果由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通过“国土调查国家核查进度查询系统”反馈),并在年底组织开展日常变更复核工作。各地根据耕地保护、督察执法、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等工作需要,开展日常变更结果核实与报送工作,经地市级、省级全面核查通过后报部。各地应根据当地国土利用特点,梳理总结纳入日常变更的图斑类型,对于水田临时改作旱地等不能反映全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年底前地类可能出现新变化的,一般不纳入日常变更。部将组织汇聚集成2023年度日常变更成果,分发遥感监测生产单位进行卫星影像复核,避免监测重复提取。对于复核发
11、现影像特征与日常变更结果不一致的,纳入遥感监测成果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三、工作程序和方法(一)调查界线及技术指标2023年度变更调查的数学基础、调查分类、调查精度等技术指标与“三调技术指标一致。调查界线原则上以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界线为准。县级及以上级别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包括:名称、代码、界线位置)需要调整的,应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部统一调整并下发各地作为调查控制界线。界线调整要求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执行。(二)遥感监测1 .卫星遥感数据采集在2023年底前,部将全国划分为三个区域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最新卫星遥感影像数据,用于2023年度变更调
12、查工作。一类区主要包括“胡焕庸线”以东所有区域和西部重点城市及周边区域,包括全国106个重点城市,东中部地区主要地级市市辖区,以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和福建广东沿海地区、中东部主要的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和经济活动发达地区,重点城市发展带,长江经济带沿线区域、东北林区、农作物主产区和西南部地区等,面积约425万平方千米。原则上使用亚米级遥感影像数据,对亚米级分辨率遥感影像未覆盖区域,采用航空遥感、无人机或2米级分辨率卫星影像补充。二类区主要包括除一类区和三类区外的其他区域,面积约344万平方千米。原则上优先使用亚米级遥感影像数据,覆盖不足的以2米级分辨率自然资源卫星遥感影像数据为补充
13、。三类区主要包括西部沙漠、戈壁和藏北无人区等其他区域,采用2米级分辨率卫星遥感数据。对因云雾雪覆盖等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有效影像数据的,可以利用5米级分辨率卫星影像作为补充。2023年度遥感影像采集时间主体时相为2023年8至11月份,同一行政区域的监测周期总体上应稳定在一年左右。遥感影像数据质量要求及数据分发原则按照2023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技术方案执行。2 .正射影像图制作和变化信息提取以“三调”初始调查正射影像及其他高精度纠正控制资料、高程数据等为基础,加工制作分县(市、区)的2023年底的正射影像图。利用正射影像图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进行比对,并结合自然资源管理信息
14、,包括上一年度未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图斑以及其他跟踪图斑、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上传图斑、设施农用地备案图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备案试点整治范围地类变化图斑、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范围地类变化图斑、耕地卫片监督图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地块图斑、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地块图斑和地方上报的红树林地变化图斑等,分类提取2023年度国土利用变化图斑。一是疑似新增建设用地监测。监测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非建设用地但影像特征为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含新增建设推堆土、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疑似新增建设图斑。二是耕地流出变化监测。监测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耕
15、地但影像特征为明显非耕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疑似耕地流出变化图斑,并对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情况进行标注。三是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变化监测。监测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疑似拆除和复耕复绿等变化图斑。四是非耕农用地变化监测。监测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用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影像特征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五是未利用地变化监测。监测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未利用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影像特征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重点提取人类活动导致的变化。六
16、是新增围填海监测。依据2022年和2023年两期正射遥感影像,结合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成果,分类型提取影像特征为新增围填海的图斑。七是日常变更图斑核实。核实日常变更图斑地类与最新影像特征的一致性,分类型提取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八是单独图层变化监测。监测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三个单独图层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单独图层与影像特征不一致的变化图斑。(三)县级调查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1)工作底图制作以县级调查单元为单位,在部下发的2023年度正射影像图基础上,叠加以下图斑或矢量数据,制作县级2023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底图。部下发的2023年
17、度遥感监测图斑;省级及以下2023年度内监测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图斑(包括耕地卫片监督、林草湿调查监测,及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督察执法等相关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部下发的2023年度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包括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和设施农用地备案等矢量数据。涉及日常变更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等用地管理信息,按季度及时更新下发;用地审批信息根据地方报备进度分批次下发,最晚一批于2024年1月20日前下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收集尚未报部备案的各类自然资源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自然资源管理项目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
18、目、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等。尚未报部备案的,应于2024年1月15日前完成备案,后续相关套合分析以已报部备案的信息为准。不属于应报部备案的,应按佐证材料在汇交成果时一并提交,以便后续核查工作参考。2022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包括以往承诺举证图斑、无法到达图斑、“互联网+”在线核查问题图斑等)。部下发的日常变更图斑。地方自主发现的其他变化图斑。(2)外业调查以202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工作底图中所有的调查图斑,应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更新图斑权属、恢复属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属
19、性、废弃属性、耕地种植属性、耕地细化类型、单独图层等各类信息变化情况;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和调查。依据实际调查成果,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土地综合整治等自然资源管理成果,更新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城镇村范围、“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等单独图层范围,形成2023年度相关单独图层。2023年度变更调查的地类调查,依据土地利用方式、主要用途、经营特点和覆被特征等因素认定地类,认定要求应与“三调”实施方案技术规程补充通知技术问答以及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方调查问题的答复等保持一致。其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关于耕地调查对于2022年度国土调
20、查数据库为非耕地,2023年度现状为耕地的图斑(以下简称新增耕地),达到耕地认定标准的,应全部按耕地调查。严格新增耕地认定,新增耕地现状必须是种植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且农作物必须出土长苗。对于现状是荒草、推土、翻耕起垄等未耕种状态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应按现状调查。禁止仅依据土地综合整治验收文件或以承诺整改复耕、计划整改复耕等方式认定新增耕地。对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耕地图斑(含当年日常变更已核定的新增耕地)发生新变化后,又整治拟恢复为耕地的,如实地现状已达到平整或翻耕起垄等具备耕作条件状态,但因错过种植季节暂未种植而无法提供实地出土长苗举证照片或年内更新种植状态举证信
21、息的,仍按耕地调查,并录入推(堆)土图层持续跟踪。对于其他实地现状已达到平整或翻耕起垄等具备耕作条件状态,但因错过种植季节暂未种植而无法提供实地出土长苗举证照片或年内更新种植状态举证信息的,可采用承诺种植的方式举证,先按耕地调查。对于计划整改复耕等尚不具备耕作条件的图斑,不得采用承诺种植的举证方式调查为耕地。以承诺种植方式调查的耕地图斑,由县级耕保部门逐图斑梳理和确认,同时提交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的承诺说明,保证相关地块能够在规定时限前达到出土长苗的要求,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负责提供实地举证照片,由县级调查部门汇总后提交。对新增耕地,根据实际情况标注“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
22、”“石漠化耕地”“盐碱化耕地”等细化属性。“河道耕地”和“湖区耕地由部统一标注。对于河道、湖区范围有调整的,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整体制作河道、湖区范围调整方案,经省级自然资源和水利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报部审核后由部组织调整。已标注“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的,不得删除耕地细化调查属性。关于种植属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乡村基层人员沟通,了解耕地种植情况,并组织技术人员外业核实、内业上图,更新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耕地种植属性。对于采伐更新造林过程中临时耕种形成的新增耕地,标注“2023采伐更新”图斑属性。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中“对于退
23、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的要求,对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对耕地种植属性标注情况进行梳理。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实地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林粮间作”。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外,原标注为“林粮间作”,且实地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粮与非粮轮作”。对实地不再耕种,或实行“林粮间作”“果粮间作”但已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林地或园地变更地类。
24、不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内的新增耕地的田坎系数必须与报备的田坎系数一致。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的地块,须重新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和有关审核资料,在项目实施前期和后期,在项目范围内开展两次耕地图斑中田坎和其他线状地物面积实地测量,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形成统一规范的田坎系数更新报备材料,省级对田坎系数更新实地真实性负责;项目区内其他类型的新增耕地可采用实测田坎方式或沿用报备的田坎系数计算田坎面积。因灾毁导致耕地变为未利用地且难以复耕的,须待灾毁情形稳定后,提供相关灾毁媒体报道和实地举证照片等,并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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