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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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发文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发布日期:2023.09.20时效性: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对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为促进本市外商投资,规范外商投资管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推动首都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商务局牵头起草了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上述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文件内容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公平竞争审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9
2、月20日至10月19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 .电子邮箱:WZCSW2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北京市商务局外资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3 .电话:010-555793434 .传真:010-555792845 .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宝贵意见。附件1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二、投资准入三、投资促进四、投资保护五、投资管理六、投资便利七、投资服务八、法律责任九、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动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助力
3、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及促进、保护、管理、便利、服务等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全面依法落实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为外商投资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四条【依法合规经营】在本市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外商投资政策措
4、施,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第六条【京津冀协同】本市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依托京津冀协同工作机制,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推进京津冀区域外商投资企业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联动,引导和便利外商投资,提升高质量对外开放整体水平。第七条【工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二章投资准入第八条【持续扩大开放】本市按照国家对外开放总体部署,落实全国政治中心、文化
5、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率先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第九条【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与内资平等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许可。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投资的,应当符合股权、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第十条【先行先试】本市根据国家部署,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外商投资试
6、验性政策措施,在扩大开放方面先行先试,为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积累经验。第十一条【调法适用】实施国家授权的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本市应当与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沟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三章投资促进第十二条【优化营商环境】本市依据市场主体需求,持续推出优化营商环境方案,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导向,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第十三条【平等适用和促进措施】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及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市、区人民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人才引进
7、保障、公共服务提供、招商引资奖励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鼓励各有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第十四条【鼓励投资的领域】本市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本市重点发展领域内投资。本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予以奖励。第十五条【鼓励投资的企业类型】本市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在京集聚业务、拓展功能,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本市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总部等,支
8、持其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相关部门做好投资性公司登记注册相关工作。第十六条【多元化投资促进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引导专业机构、企业、商会、协会等多元化主体参与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第十七条【投资促进活动】本市应当加强全市外商投资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和市区联动,编制招商引资中长期规划。市投资促进机构应当统筹外商投资重大项目促进、招商推介活动等,打造具有
9、国际影响力的招商引资品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主管领域的外商投资招商引资工作。第十八条【境外招商渠道】本市应当加强与境外国家、地区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建立投资促进合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构建投资促进平台。市投资促进机构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管理、贸促等单位,依托境外贸易投资联络机构、产业园区以及企业分支机构等,设立投资促进联络站点,合理布局境外招商网络,做好政策推介、项目引进等招商引资工作。第四章投资保护第十九条【政策制定】本市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10、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设置政策调整的合理过渡期。第二十条【知识产权保护】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纳入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与内资企业适用同等保护标准。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调查取证、行为保全申请,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本市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创新合作采购办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活动询问、质疑、投诉受理机制,依法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公平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相
11、关诉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投诉解决前的快速临时措施,保护提出投诉的供应商参加采购的机会。定期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第二十二条【参与标准化】本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推进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市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于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制定地方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资金支持。第二十三条【外资投诉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
12、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并对外公布。市投资促进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外商投诉受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外商投诉受理机构,依法做好外商投诉受理工作。第五章投资管理第二十四条【登记注册】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效率。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外商投资主体身份认证,建立身份认证数据源的系统对接验证机制,逐步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化程度。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和备案】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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