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指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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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促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规范管理、高效运营、防范风险,进而引导和撬动更多资金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实现基金政策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财政或省财政通过省属企业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是指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定位、投资方向、撬动规模等政策目标为导向,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及合规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四条省财政厅单独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第五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对象为受托管理机构或省属企业,考核评价内容为基金运营及管理情况,考核注重基金的整体性,不单独针对子
3、基金或具体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被考核评价对象及相关主体应积极配合做好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第六条绩效考核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明确导向,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重点考核评价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实施的政策性、引导性,考核基金在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我省重大项目落地和引导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效果。(二)精准施策,科学考核。遵循基金运作规律,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在基金运作的不同阶段,设置差异化考核评价指标及权重。(三)激励约束,注重实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后续调整出资、让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并与受托管理费和让利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四)统一
4、实施,公开公正。省财政厅单独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有效,全面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运营管理情况。第二章绩效考核评价方式和指标第七条绩效考核评价采取年度考核和整体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基金投资期、退出期内,以基金政策目标完成情况、投资运营情况、合规管理情况为考评基础,按年度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已完成清算或退出的基金最终实施效果开展整体绩效考核评价。第八条绩效考核评价基础分100分,根据基金不同的运作阶段,突出考核重点,分别设置不同考核指标、分值及得分规则(详见附件)。投资期年度绩效考核评价,重点考核资金募集、投资带动、市场化管理、基金发展定位落实、基金投资
5、进度、基金规范管理等情况。退出期年度绩效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基金退出、基金规范管理等情况。整体绩效考核评价,重点考核资金募集、投资带动、市场化管理、基金发展定位落实、带动就业、带动经济、带动创新、基金投资、基金退出、基金规范管理、基金整体收益等情况。第九条为充分体现服务保障省委省政府战略实施导向,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在绩效考核评价中对以下情况给予适当加分,加分合计不超过20分:(一)落地国家级研究(分)中心、重大项目投资(项目实际总投资额达到50亿元)、引进省外重大项目(项目实际总投资额达到10亿元)的,以及投资企业上市的,每一项加2分,最高不超过8分。(二)基金投资我省种子期、初创期、早期科技创
6、新企业达到基金实缴规模60%的,每增加2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不超过6分。(三)在基金投资项目中,省委省政府推荐的项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省市县财政按照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子基金推荐管理办法(豫财企管(2022)7号)推荐的项目,数量占比达到4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不超过6分。第十条基金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的特别投资项目,在绩效考核评价中作为特殊事项处理。第三章绩效考核评价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以会计年度为周期,实行一年一评。基金设立当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当年度不予考核评价。整体绩效考核评价应于基金完成清算或退出后及时进行。第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或省属企业依据本办法
7、,对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年度自评报告(附基金年度管理报告、资金托管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于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整体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于基金完成清算或退出后3个月内报省财政厅,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单独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小组,于每年6月份自行或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基金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第十四条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由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小组提出初步意见,经省财政厅研究确定考核结果,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第十五条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绩效考核评价得分XX60分60X
8、7575X85X285分绩效考核评价等次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第十六条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基金,确定为不合格:(一)提供虚假材料,以各种方式干扰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对绩效考核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二)资金使用和投资运营管理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三)基金运营存在严重违反基金方案、章程或协议条款约定行为。第四章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将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印发受托管理机构或省属企业,抄送省直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对社会公开。第十八条基金采取受托管理模式的,受托管理费与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受托管理费支付比例如下:绩效考核评价等次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受托管理
9、费支付比例60%80%90%100%第十九条绩效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可以公开表彰、增加财政出资、优先合作等方式予以激励。绩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督促开展整改,视情况可采取缩减或终止财政出资、财政资金提前退出、调整基金管理机构等措施。对绩效考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视严重程度,可采取约谈、要求整改、暂停基金运作、提前退出等措施。第二十条基金整体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已设政府投资基金按原章程或协议约定的让利条款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省财政出资部分享有的收益可按以下比例让利给基金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让利由受托管理机构或省属企业在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整体绩效考核
10、评价等次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最高让利比例O60%80%100%以上省财政出资部分享有的收益是指扣除所有费用、成本之后的净收益。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计入政府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信用记录,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二十二条对程序规范,勤勉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不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未谋取相关私利,未发现有相关利益输送行为的,不作负面评价。第二十三条在基金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所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统一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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