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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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2)102号)精神,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推动统筹管理一体化(一)建立完善政务大数据管理体系。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各盟市、各部门的政务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工作。(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负责,持续推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要摸清数据资源底数,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并依托
2、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与各盟市、各部门开展数据共享应用,不得另建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已有通道要纳入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共享交换系统管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各盟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政务数据目录认领和编制工作,要按需归集本地区数据,满足跨区域、跨层级数据共享需求,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二)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研究制定自治区有关政务数据共享的重要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安全机
3、制的建设和贯彻落实;统筹推动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和政务数据资源服务体系建设,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负责,持续推进)各盟市、各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顺畅、管理规范、安全有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坚持系统观念,一体化布局,整体性推进,聚焦政务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各环节全过程,建设完善基本具备目录管理、数据归集、数据治理、大数据分析、安全防护等能力的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
4、责,2023年底前完成)二、推进数据目录一体化(三)全量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建设完善全区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系统,统筹管理全区政务数据目录,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建立覆盖自治区一盟市一旗县(市、区)一苏木乡镇等层级的全区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培训,形成全区政务数据“一本账”,支撑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有序流通和共享应用。(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各盟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务数据目录的审核、汇总、报送和发布工作,要根据政务数据目录代码规则、数据资源编码规则、元数据规范等要求,加强本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的审核
5、。(各盟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梳理、预编本部门本行业政务数据目录。各级政务部门应按照“三定”方案认真梳理本部门权责清单和核心业务,对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政务数据,要按照国务院部门数据目录内容、分类分级等相关标准要求全量编目,明确目录中核心数据、敏感数据共享规则,确保同一政务数据目录与国务院部门数据目录所含信息基本一致。(自治区各级政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四)规范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开展政务数据目录治理试点工作,完成国家下达的试点任务,探索数据源鉴别、数据分类分级、“一数一源”“目录一数据”关联、“数据一系统”关联等要求的具体
6、实施路径。(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牧厅、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各级政务部门要按照目录清单化管理要求,在数据资源生成后开展数据源鉴别、数据分类分级以及合规性、安全性、可用性自查,完成数据资源注册,建立“目录一数据”“数据一系统”关联关系,明确数据来源,避免数据重复采集,便利数据供需对接,落实“一数一源”要求,对审核不通过的目录退回纠正,切实规范目录编制。(自治区各级政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五)加强目录同步更新管理。建立完善目录同步更新机制,各级政务部门调整数据目录时,要在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实时同步更新。政务部门职责发生
7、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政务数据目录;已注册的数据资源要及时更新,并同步更新“数据一系统”关联关系。原则上,目录有新增关联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目录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自治区各级政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三、强化数据资源一体化(六)推进政务数据归集。依托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以政务数据目录为基础,推动数据资源“按需归集、应归尽归”,通过逻辑接入方式和物理汇聚方式归集全区政务数据资源,并进行统筹管理。逻辑上全量接入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数据资源库;物理上按需汇聚人口、法人、信用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库。按需接入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
8、察院等机构数据以及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提升数据资源配置效率。(自治区大数据中心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加强自治区垂建系统数据向基层返还。自治区市场监管综合受理平台、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自治区人社系统业务综合办理平台等区垂政务服务系统,按需共享数据资源,精准发布双向数据接口,支撑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审批服务全流程“一网通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七)加强政务数据治理。建设覆盖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各环节的数据治理系统,明确数据治理规则,对归集的数据进行全生命周期的
9、规范化治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反馈整改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实现问题数据可反馈、共享过程可追溯、数据质量问题可定责,推动数据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加强政务数据分类管理,规范数据业务属性、来源属性、共享属性、开放属性等。运用多源比对、血缘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数据质量多源校核和绩效评价,减少无效数据、错误数据,识别重复采集数据,明确权威数据源,提升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持续推进)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强化数据治理职责。数据提供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
10、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数据归集、加工、共享等工作职责,确保数据真实、可用、有效共享;数据使用部门要合规、正确使用数据,确保数据有效利用、安全存储、全面归档;数据管理部门要会同数据提供、使用部门,完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细化数据治理业务流程,在数据共享使用过程中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八)建设完善数据资源库。持续建设完善人口、自然资源、经济等基础库,优化完善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应急管理、国资监管等主题库,统一纳入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管理。(自治区大数据中心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
11、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深化完善电子证照库、法人共享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主题库建设,按需汇聚基础数据和主题数据,形成覆盖全区政务服务用户的“一人一档,“一企一档,主题数据库,统一纳入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支撑企业和个人专属空间服务能力提升。(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四、推进共享交换一体化(九)构建完善统一共享交换体系。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升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支撑能力,统一受理共享申请并提供服务,形成覆盖自治区一盟市一旗县(市、区)等层级的全区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按需向乡
12、镇苏木延伸,高效满足各级政务部门数据共享需求。(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政务服务局负责,持续推进)各盟市政务数据平台统一纳入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支撑本行政区域内部门间、地区间数据流通和共享,以应用为牵引,全面提升数据共享服务能力。(各盟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规划设计政务服务数据实时交换系统,统一纳入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支持海量数据高速传输,实现数据分钟级共享、数据双向流通,形成安全稳定、运行高效的数据供应链,支撑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数据有效流通和充分共享,以及各级部门垂管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本级对接等工作。(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十)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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