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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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6月15日印发的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4日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续贷,缓解资金紧张压力,规范、高效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
2、是指由省、市财政安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第三条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应急周转资金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第四条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第五条省级财政安排3.3亿元专项资金,向每市拨付3000万元,作为设立应急周转资金的引导资金;各市应按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落实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的配套资金。鼓励各市在市场化、法治化前提下,经
3、省金融办批准后,采取合作方式在各市间调配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第六条省金融办负责制定完善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制度,汇总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推动审计整改,督促指导各市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应急周转资金规范化使用效率。第七条各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应急周转资金实施全面监督管理,筛选承办主体,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方案,明确准入标准,制定支持目录,建立内控制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各市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应具备应急周转资金管理能力,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为企业融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第九条应急周转资金运行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4、、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的原则。严禁挪用、借用、超范围使用资金。第十条各市金融办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承办主体与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周转资金业务。第十一条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企业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调度应急周转资金。第十二条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按投入比例返还省、市财政。第三章使用对象和条件第十三条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营、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二)企业产品符
5、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三)无欠税漏税行为;(四)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五)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第十四条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应急周转资金:(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违反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第四章资金使用和回收第十五条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合作银行提出继续融资请求。合作银行经审查审批同意续贷,需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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