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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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3)4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9月6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有效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其委托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本省区域内组织处理无线电干扰投诉和开展查处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或者涉及军地之间无线电干扰事宜,按有关规定协调办理。第四条本办法中无线电干扰是指“无线电有害干扰”,即严重地损害、阻碍、或一再阻断按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干扰。第二章干扰投诉第五条在我省发现无线电干扰的单位(个人),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提出投诉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原则上投诉人向受到无线电干扰所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如可能涉及跨市无线电干扰情况,也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投诉。第
3、六条下列情况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无线电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二)涉及电磁辐射影响环境的投诉;(三)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的短波、卫星等业务的干扰投诉;(四)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况。第七条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公众网站应公布各地市的无线电投诉渠道,包括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第八条投诉人进行无线电干扰投诉时,应通过邮寄函件、传真等线下方式或12345热线、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地级市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公众网站等线上方式实名投诉,同时如实、完整地填写、提交无线电干扰投诉单(见附件),如果投诉人为合法设台用频的单位或个人,还应当提供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在有
4、效期内的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对于突发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无线电干扰,确实来不及提出书面干扰投诉的,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邮寄函件、传真、网络等方式补发正式函件。第九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的,按照内地与香港地面移动、固定及广播(声音及电视)业务频率协调协议书内地与澳门地面移动、固定及广播(声音及电视)业务频率协调协议书要求办理。第十条受干扰的频率和台站如果涉及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投诉人还应该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
5、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第十一条投诉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材料及证据,并对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投诉人应当在干扰投诉前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有条件的投诉人,还可将疑似的干扰源位置、频谱图等相关信息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第三章干扰受理第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受理干扰投诉时,审查下列情况:(一)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二)无线电干扰投诉单涉及的内容及投诉人频率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的真实、有效性。第十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对干扰投诉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具体原因;投诉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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