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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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传承水平,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地方特色文物资源的研究阐释、传播展示、传承弘扬。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族宗教事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
2、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普查登记。民间收藏文物,可以在自愿基础上予以登记。登记文物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文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前,应当征得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
3、护单位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审核后,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事项予以登记并公布,并在一年内设立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第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使用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并公示,明确使用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责任,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接受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
4、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依托水下文物保护区可以建立博物馆,或者将其辟为海洋历史文化遗址公园、水下生态观光长廊等科普教育场所和观光游览场所,充分发挥水下文物的作用,提高全社会水下文物保护意识。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水下文物以及水下文物保护区。严禁非法打捞、哄抢水下文物等违法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处理;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第十一条本省各级文物、公安、渔业监察、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海警、海事等海上执法机构应当分工协作,落实水下文物保护责任,在巡查中发现涉及水下文物违
5、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通报文物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第十二条鼓励、支持与海洋文化、红色文化、东坡文化、黎苗文化、华侨文化等相关的本省特色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同旅游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延续原有人文生态及历史环境风貌,实施文物安全监测,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文物数字化建设,推进相关文物信息高清数据采集、展示
6、利用和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共享。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者出让。具体空间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在考古工作完成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确需依法保护的文物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中予以落实。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当地文物资源,设立文化特征显著、行业特性鲜明、地域特点突出
7、的博物馆。鼓励和支持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提供支持和指导。第十六条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库房和保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未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到规范标准。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可以由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省征集文物、馆藏文物、民间文物的鉴定评估工作,规范与指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鉴定,保障文物流通
8、、促进文物回流与严控文物流失,优化文物市场环境。支持设立市场化运营的文物修复、保护研究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文物鉴定机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常态化公益性咨询服务。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和社会资金参与下列文物保护利用活动:(一)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投资建设文物保护设施;(二)通过设立基金、捐款等形式认养认领文物建筑;(三)参与文物修缮、看护巡查、展示利用、文化创意、志愿服务等文物保护工作;(四)参与文物普查、文物知识宣讲、展览、教育和文创开发等服务工作;(五)参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
9、程。第十九条鼓励设立相关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加强对本省文物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提升科研水平。鼓励、支持与深海考古有关的科技研发。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文博、考古等文物保护相关专业,加强文物科学与技术相关学科建设,培育文物保护专业人才。第二十条本省鼓励与促进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打造开放、专业、便捷、高效的国际化文物艺术品交易平台,推动文物艺术品市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第二十一条海关会同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为文物进出境提供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关税保证保险、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为文物离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保税展览展示提供便利。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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