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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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投资(2023)4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30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
3、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省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家及省政府的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的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和
4、省政府对项目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依据国家专门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第八条企业是其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九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第十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
5、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必须通过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
6、查询、可监督。第十三条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第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
7、投资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第十六条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
8、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
9、,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二十二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或者分别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
10、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省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第二十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或者通过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项目核准机
11、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性方式遴选确定。评估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项目核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
12、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第二十六条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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