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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牵头起草生态环境政府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协调审查与报送组织生态环境普法工作;承担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法规与标准科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落实生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落实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
2、境规划入河排污口监管,编制水功能区划环境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对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2负责全市重大生杰环境问题的统筹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科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
3、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相关业务科室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市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配合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织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法规与标准科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市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
4、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综合科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确定全市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承担局机关和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证前、证后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承办市级目标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对市直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
5、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财务审计科及相关业务科室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内部审计等工作。财务审计科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中央、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相关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科技与宣传教育科5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
6、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大气、水、土等相关业务科室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土壤生态环境科组织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对其用地开展土壤环
7、境自行监测承担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煤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环境科(机动车污染防治科)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工作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配合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并组织实施机动车防治中心配合对机动车重点企业、重点用车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车用燃油品质及加油站油
8、气回收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运行进行监督管理6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善评估和生态示范创建。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
9、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督促相关县市区政府做好衡水湖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整改工作配合省厅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对接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的评估工作。会同市自然和规划局督促各县市区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土壤生态环境科推进农村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农村纳污坑塘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自然生态保护科7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
10、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科(核安全管理科)承担全市核与辐射安全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控市环境监控中心配合参与核事故应急处
11、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配合8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拟订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宣传、指导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政策9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
12、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科市环境监控中心配合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和监管工作,统一归口管理环境监测数据。负责施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各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市环境信息中心10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
13、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市内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大气环境科(机动车污染防治科)牵头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市内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11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做好督察整改工作。根据授权对各有关部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环保督察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开展督察结果的反馈工作,组织、协调对国家和省督查事项的反馈结果实施后督察或抽查工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门和各县(市、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
14、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12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负责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13研究拟订并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
15、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科技与宣传教育科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工作14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杰环境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组
16、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15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本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工作市财政局、住建局(双代办)、发改委、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资金分配;市直其他部门负责市本级环保资金管理使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对下补助环保资金管理使用。衡水市市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2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
17、名胜区、自然遗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管理职责。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3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由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会同林草局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125号)4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5大气污染防治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消减煤炭消费总量、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保障能源供应、实施洁净煤兜
18、底组织落实煤源,完善配送体系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河北省打赢蓝各市大气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工作由省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省有关部门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业料场堆场扬尘整治、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等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4.河北省2019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5.河北省2019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6.衡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7.衡水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照职责分工对各市对口部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农村清洁取暖等市城
19、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主城区职责范围内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等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拟制财政补助政策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测算资金需求,统筹安排预算,按程序下达拨付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公安局负责划定限行区域、淘汰老旧车、烟花爆竹禁放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洁净煤及型煤炉具推广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散煤质量检验,加强劣质煤管控,深化油品质量监管6应对气候变化市发展改革委节能削煤工作河北省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市节能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衡水市2019年节能削煤工作要点(衡节减办20194号)7农业
20、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受理公众投诉通过“12369”环保热线、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和承接来信、来访等方式,受理公众投诉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123692河流跨界断面监测每月一次,对市级断面、新设断面进行监测并上报衡水市环境监控中心3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对国控小范桥水站和衡水湖大湖心水站日常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审核衡水市环境监控中心4非国(省)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设区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一次(1个点位);地
21、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监测一次(10个点位);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半年监测一次(11个点位)。衡水市环境监控中心5白洋淀流域水质监测对我市涉及白洋淀流域河流的潴龙河大户村断面和小白河宋故村断面监测数据进行审核上报衡水市环境监控中心6噪声环境质量监测区域、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一次;功能区噪声每季度监测一次衡水市环境监控中心7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网络管理负责全市环保公务专网、视频会议、政务外网、政务内网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衡水市环境信息中心8生态环境门户网站建设负责局门户网站版式及内容更新,网站信息采集,发布审核衡水市环境信息中心9推动环保信息化发展制定、实施全市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执行国家、省环境信
22、息标准和技术规范衡水市环境信息中心10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根据环保业务工作需要开发各类环境信息化系统,提升环境管理水平衡水市环境信息中心11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维护及监控工作衡水市环境信息中心12环境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开展各县市区环境信息化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整体工作能力衡水市环境信息中心13网络安全局域网(内网、外网)网络安全的管理和保障衡水市环境信息中心14六五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衡水市环境保护宣教中心15环境教育活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和环境教育基地创建活动衡水市环境保护宣教中心16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协助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及重点工
23、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和实施工作,督导检查各区县企业及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的日常管理及落实情况等;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和通报工作,承担衡水市环境应急值守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衡水市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17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与相关部门联合会商,确认达到预警等级时,综合污染排放情况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编报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协助通知相关区县启动应急响应,督导检查各区县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协调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衡水市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18全市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相关工作对全市
24、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经营单位申报登记、统计数据、信息系统管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的档案和相关数据库衡水市固体废物和核辐射管理中心19协助处置突发性事故相关工作协助调查处置突发性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衡水市固体废物和核辐射管理中心20环境保护公益类科研工作环境规划、区域开发环境影响研究;地方环境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环境污染机理、生态环境安全、环境管理技术方法等研究工作。衡水市环境科学研究院21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科学技术支撑环境保护规划和技术方案编制、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功能区划与调整等环保相关技术支撑类工作。衡水市环境科学研究院22技术评估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的技术评估工
25、作和省、市环境污染治理资金项目的技术评估工作。衡水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中心)23排污权交易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衡水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排污权交易中心)24环境科学研究院内部管理负责院内行政办公、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文件传达、人事、财务、党建、工会等事务。衡水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建设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相关环保法律法规遵守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资料审查
26、等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五、监督检查程序由环境执法单位依照现场执法检查程序执行。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处理。对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27、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为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资格审查;环评文件是否遵循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监督检查方式随机抽查、年度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通过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专家审查、定期检查、信息公开等措施对环评机构进行监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三)赴被检查单位,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与相关人员面谈等形式进行检查;(四)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编制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
2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予以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排污许可证证后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持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进行核查,核实排污许可证生产设施的环评审批文件及环评文件规定的内容的落实情况,重点是生产规模、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等;现场核查排污许可证与企业现场生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的一致性;审核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审核自行监测方案的落实情况,包括自行监测、委托监测、在线比对、数据上传等;审核其他管理要求,如整改要求的落实、二维码安
29、装维护等落实情况等;核查企业台账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和拍照。三、监督检查方式书面核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与企业现场生产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的一致性,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自行监测方案的落实情况,企业台账记录情况,其他管理要求。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轻重处理各类情况(对
30、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做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衡水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对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重点对衡水市境内已获得CMA资质认定的社会
3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检查;在衡水市境内从事监测服务的市外社会监测机构应服从监督管理。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二)是否获得国家认证许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或河北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并在认可、认证范围及有效期内;(三)是否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四)是否在规定业务范围及资质认定项目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业务;(五)相应的试验场所、设施环境和仪器设备是否保持完好并符合相应要求;(六)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并保证监测质量;(七)环境监测标准执行是否准确,环境监测方法和规范是否现行有效;(八)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是否编写规范完整。三
32、、监督检查方式(一)开展环境监测服务质量检查;(二)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开展复查;(三)对涉及环境监测机构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四)掌握辖区内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数量、资质、业务范围等情况。四、监督检查措施(一)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常规检查。(二)通过受理投诉举报等进行监督管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二)开展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检查。(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通
33、报,并提出下步工作要求。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作假行为,并及时上报省厅。(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环检机构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情况。设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污染监管工作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督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四、监督检查措施听取设县市区环保部门监管情况汇报,书面核查环检机构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现场检查各项要求执行情况。随机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三)实施现场检查。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率不低于50%o(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各地环保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机动车环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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