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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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第三辑)重庆市司法局编制2021年12月序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提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在行政执法领域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强调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我市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优秀案例”由于其在执法方式、执法技巧、力度强度等方面的优越性而能够很好地实现行政执法活动宽严相济、法理相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据此,在2019年首
2、辑、2020年第二辑重庆市行政执法优秀典型案例选编推出之后,重庆市司法局于今年继续遴选和编撰了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卜本辑所选16个案例涉及网络安全、非法行医、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督、法律服务、疫情防控和环境污染等领域编撰中,充分衔接并认真贯彻了新行政处罚法的新成果、新要求,可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培训资料、法律教学科研机构进行案例教学与研究的素材、广大市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读物。目录典型案例一:某建筑有限公司违法转包某市政道路工程案(云阳县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二:何某传播暴恐音视频案(沙坪坝区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三: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
3、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菜江区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四:重庆某生物科技(集团)公司虚假宣传案(两江新区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五:樊某在某公立三甲医院骗取处方权非医师行医案(市卫健委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六:重庆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挖掘作业案(市文化执法总队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七:罗某、谢某非法捕捞案(江津区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八:重庆市某民营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市审计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九: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案(北陪区司法局推荐)
4、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十:重庆市彭水县某法律服务所彭某国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案(彭水县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十一:杨某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案(市交通局推荐)47典型案例十二:重庆市黔江区某小区增设电梯项目行政许可案(黔江区司法局推荐)50典型案例十三:某工业公司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市知识产权局推荐)53典型案例十四:持续强化集中审批助力特殊物品双向发展(重庆海关推荐)56典型案例十五:何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长寿区司法局推荐)59典型案例十六:邱某无证无照开展学科类培训案(市教委推荐)62典型案例一:某建筑有限公司违法转包某市政道路
5、工程案【关键词】建筑工程、违法转包、行政处罚【要旨】准确定位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承揽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全部工程或者全部工程肢解后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违法行为中,所涉及到的承包合同关系、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工程款资金流向、机械设备及大宗材料的租赁采购情况等关键证据的准确性、关联性,同时做好工程转包与企业借用资质两种违法行为间的性质区分。【基本案情】云阳县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上级交办,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云阳县某市政道路工程时涉嫌存在工程转包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涉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中标云阳县某市政道路工程。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6、周某与工程发包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上程序皆由当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故排除该公司出借资质的嫌疑。在该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当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备案文件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项目实际负责人赵某,非当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项目其他管理人员皆由赵某雇佣,由赵某个人向其发放工资。同时,该工程大宗材料采购和主要设备租赁皆由赵某负责合同签订和款项往来。综上所述,当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工程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理由及结果】云阳县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综合案情分析后,报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案审会议集体讨论。云阳县住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公司依法作出了罚款2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评析】转包、挂靠和内包三种行为的定性区分标准。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实务操作中的形式各异,故确定转包、挂靠和内包三种行为的定性非常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定书的审批要旨中指出:“认定一项工程系借用资质承建还是违法转包,应重点从实际施工人前期是否直接联系发包方,是否直接参与招投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是否向有资质的单位缴纳管理费等方面进行审核”(“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
8、申943号)另外,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从工程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工程参建方入手寻找突破口,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
9、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
10、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
11、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云阳县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二:何某传播暴恐音视频案【关键词】网络传播、暴恐视频、行政处罚【要旨】传统案侦手段与高科技运用相结合,多警种协同作战;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与过错相适应。【基本案情】重庆市公安局网安总队例行网络巡查时发现沙坪坝陈家桥辖区一网民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视频,涉嫌违法犯罪。沙坪坝区公安分局陈
12、家桥派出所依法传唤该网民接受调查。何某对自己通过微信传播一段时长1分Ol秒的暴力血腥恐怖视频供认不讳。陈家桥派出所将该视频呈交沙坪坝区公安分局网安支队进行审读,通过与公安部暴恐音视频样本库比对,系统显示该视频类型属于暴恐音视频。【处理理由及结果】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何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同日送沙坪坝区拘留所执行。【案件评析】一、本案的成功侦破是传统案侦手段与高科技运用相结合,是多警种协同作战的共同成果。实践中,随着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各类通讯工具、聊天软件以及移动存储介质的普及应用,境内外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三
13、股势力越来越多通过制作语言通俗、内容生动的视频音频以及图书资料,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二、对违法行为人何某某的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与过错相适应,起到了很好的处罚和教育被处罚人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实践中,有些人出于好奇、刺激、炫耀等心理原因,在自己电脑、U盘、手机中存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视频资料或在微信圈、朋友圈、微博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音频资料,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制作、持有、下载、存储、传播宣扬含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思想、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视频信息的行为
14、,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沙坪坝区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三: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关键词】逃避监管的方式、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情形【要旨】1.趁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为从重处罚的裁量情形;2.兼有从重与从轻情形时应进行全面、合理裁量。【基本案情】2020年6月23日,重庆市恭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5、执法人员在重庆某实业公司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收集池内安装有一潜水泵,潜水泵电源插头呈断开状态,潜水泵软管出口连接至其厂区旁雨水沟内,软管已无污水排放,但软管出口有排污的痕迹,该厂区旁雨水沟连接至园区污水管网。经试通测试,潜水泵电源插头一旦连通,其生产废水收集池内废水即可通过软管立即排入厂区旁雨水沟。重庆市恭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采集了潜水泵所在废水收集池废水,之后出具的监测结果显示,该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12.66倍和0.17倍(氨氮无三级标准)。【处理理由及结果】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以逃避监
16、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重庆市恭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45万元罚款。同时,重庆市恭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恭江区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移送了案件。后由重庆市恭江区公安局下达对该案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执行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评析】一、趁自然灾害期间实施违法排污行为违法,构成从重处罚的裁量情形。本案中,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
17、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应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中的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雨水沟连通的废水处理池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12.66倍和0.17倍,属“超标排放污染物”中“(3)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应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6月21日至22日,恭江区普降暴雨。6月23日,菜江持续大雨,洪水过后,正值全力灾后抢险恢复之际,重庆某实业有
18、限公司趁此自然灾害发生的特殊时间节点,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渝环(2019)77号第十条第(一)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从重处罚。重庆市恭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裁量时,也将此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二、兼有从重与从轻情形时应全面、合理裁量。本案中,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一方面存在上述从重裁量情节,另一方面,该公司为初次违法,并在事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又构成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应当对两者都进行考虑
19、,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对其处以45万元罚款。【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
2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恭江区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四:重庆某生物科技(集团)公司虚假宣传案【关键词】虚假宣传、法律衔接、行政处罚【要旨】载有宣传用语的展示牌摆放在当事人办公场地,其办公场地用于对内部业务员、服务顾问以及用户等特定人群开展
21、培训和产品使用演示。上述宣传方式应定性为宣传而非广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4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对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以传销、拉人头有提成等方式进行销售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案中当事人与服务中心之间的收益关系为产品销售收入不构成传销行为。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ReViSe眼镜,外包装有“瞳仁堂护目天使专注于青少年眼部健康近视防控”标识,且在当事人办公场所墙上的展板上有“两天矫正视力,无创伤、非手术、非药物”、“近视矫正”、“矫正案例、【瞳仁堂护目天使】视力矫正技术从2019年开始以来已经帮助超过3000
22、名青少年矫正视力摘掉眼镜视力达到5.0以上占绝大多数”、“8-16岁青少年600度以内两天矫正视力”等宣传用语,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视力训练仪系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属二类医疗器械。鉴于此,仅有取得了相关许可的医疗器械,方可宣传具有视力训练功能。在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Revise眼镜具有上述功效的相关证明,仅能提供其作为普通工业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通过随机电话回访部分消费者和当事人并且经过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重庆医科大学附二院眼科、重庆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五官科的专家论证分析后一致认为该产品属于3D虚拟现实眼镜,配套复训服务并非用于治疗近视,不可能
23、达到治疗近视效果,用于治疗视力的宣传是伪科学。该机构没有医疗资质,产品无功效,属虚假宣传的产品完全不能达到其宣传所称的“两天摘镜”效果。另查明,当事人在办公场所展示的广告展示牌宣传的近视矫正功效等宣传语(含“近视矫正方法”、“矫正案例:矫正视力,摘掉眼镜,视力达到5.0以上占绝大多数,等),无医学检验报告等相关依据。据部分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并无实际防控治疗效果,并且有部分青少年有近视不降反涨的现象,顾客要求其退款,该公司拒绝退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危害了青少年健康。【处理理由及结果】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
24、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60万兀O【案件评析】本案焦点在于应当适用广告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案最终认定应当全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理由在于,广告应当是一种“广而告之”的宣传方式,其对象应为不特定多数人。载有上述宣传用语的展示牌摆放在当事人办公场地,其办公场地用于对内部业务员、服务顾问以及用户开展培训和产品使用演示而非对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内部业务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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