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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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县国资委监管企业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进一步规范其重大问题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及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经过群众参与、专
2、家咨询和集体研究相结合做出决定的制度。第三条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出资成立和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国资委”)出资成立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直主管部门、乡镇等出资成立的其他国有企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二章决策内容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和党委(党总支)决定的事项
3、。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定、重大措施等,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其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的确定,向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
4、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事项(针对扶贫、防疫、抗洪、抢险等公益捐赠),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及急需的中介服务购买,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决策规则及程序第九条议题准备。(一)应确定会议议题,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二)应认真调查
5、论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聘请有关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三)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四)董事会、经理层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企业党委(党总支)、监事会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听取相关意见。第十条集体研究。(一)企业党委(党总支)、董事会、经理层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形式作出决策。企业监事会列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二)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会方可召开。决策人事任免事项,应实行票决制。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三
6、)研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四)对于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第十一条贯彻执行。(一)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向企业党委(党总支)、董事会、经理层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执行情况。(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贯彻集体决策意见,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
7、决策程序。(三)企业党委(党总支)要推动决策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企业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监督。第十三条企业党委(党总支)、监事会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对同级和下级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向县国资委报告。第十四条县委组织部、县国资委和县审计局负责对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企业的执行情况纳入
8、年度考核。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四)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七)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情况。第十六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
9、任。第十七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附件:XX县国资委监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附件:XX县国资委监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序号事项类别决策事项决策权属法律政策依据1重大决策事项(一)确定企业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事项。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由县政府决定。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出现下列变更情形,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1.企业名称、发展定位、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2(二)制定与修改企业章程。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由县政
10、府决定。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以下事项为请示事项:1.制定与修改企业章程。”3(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上市、解散、注销、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变更注册登记。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由县政府决定。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6.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以及发行企业债券方案;7.制订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上市、解散方案。”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企业的注销,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下达同意企业注销的批复。”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以下事项
11、为请示事项:2.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5.变更注册登记。”4(四)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配股)权,或采用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由县政府决定。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以下事项为请示事项:3.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配股)权,或采用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5(五)决定企业股权收购或转让等事项。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县政府决定。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出现下列变更情形,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
12、核后,报县政府审批:3.因重大投资、重组、收购、发行债券等行为引起权益变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6(六)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置换活动。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由县政府决定。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以下事项为请示事项:4.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置换活动。”7(七)决定处置实物资产事项。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核,由县政府决定。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
13、“以下事项为请示事项:6.处置实物资产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处置账面原值800万元及以上或评估价值800万元及以上的单宗实物资产;其他国有企业处置账面原值80万元及以上或评估价值80万元及以上的单宗实物资产。”8(八)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或产权交易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定;转让资产(存量安置房除外)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拍挂。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或产权交易,按规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或备案,在报批时须附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资料及资产有关证件复印件。需由县政府批准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
14、政部门(县国资监管部门)进行核实无误后下达批复文件。”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资产(存量安置房除外)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由企业在履行审批、评估程序后,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拍挂。“9(九)企业设立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审定。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XX县县属国
15、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推动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由国有企业独立出资的为国有法人独资企业;企业国有资本比例大于50%的为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国有资本比例低于50%且实际上不能起到控股作用的,为国有参股企业。”IO(十)企业内部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备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16、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11(十一)企业因改制、资产转让、解散、破产、债转股等所发生的重要资产评估。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备案。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3.企业因改制、资产转让、解散、破产、债转股等所发生的重要资产评估。12(十二)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死亡或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备案。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4.发生安全
17、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死亡或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13(十三)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国有资产、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或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企业研究提报,县国资委备案。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5.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国有资产、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或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14(十四)加强党的建设,以党建引领企业发展。企业自主决策。XX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15(十五)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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