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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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数字化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建设水平,加强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的统筹管理、集约化建设以及全过程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XX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XX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数字化项目。涉密信息化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上级统一立项的数字化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向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报送项目相关材料。第三
2、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是指由XX县各党政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设,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以及优化内部管理,主要包含以数字化技术、大数据技术、网络化技术、智能化技术为支撑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运维服务项目。第四条县数改办负责统筹全县数字化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全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的方案技术审查、项目建设指导、数据共享绩效评价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及采购监督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对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数字化项目的审批工作。县经商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档案
3、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密局、县互联网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字化发展的相关工作。项目业主单位是数字化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数字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申报、项目采购、项目建设、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项目验收、项目运维、项目资产、绩效自评等工作负总责。第五条由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加强培训和管理,为全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技术评审、论证、评估等专业支持服务。第六条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包括管理、立项、采购、建设、验收、运维、绩效等。第二章规划和
4、审查第七条县数改办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和五大系统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全县数字化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五大系统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本领域数字化项目建设的具体规划;有关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数字化项目和场景应用建设计划。第八条项目业主单位可常年编制、申报本部门项目,项目应符合数字化改革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各单位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向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申报次年年度数字化项目建设计划(包括新建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建议书、续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运维资金需求计划),必要时需提供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第九条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对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项目定期审查,总投资额小于30万的项目,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进行
5、初核,通过后即可纳入项目库;总投资额超过30万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纳入项目库。技术审查主要针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路线可靠性、建设内容完整性、投资预算合理性、项目效益分析、信息安全可靠性等,形成书面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通过后即可纳入项目库。未能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需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方案并再次申报审核或论证,通过技术审查但需要完善方案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逾期未执行的项目将取消项目库纳入。第十条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一)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数据中心、新增网络设备、服务
6、器、存储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网络的专网租赁、新建和改造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网络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使用视联网视频会议系统以外的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和运维项目;(三)未部署、未迁移到统一的政务云平台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未明确系统迁移至统一的政务云计划的运维服务项目(涉密或有上级工作要求的除外);(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系统(CA认证)、电子印章系统、移动即时通讯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APP)、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咨询投诉系统、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五)未依托省、市、县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开展的非涉密大数据分
7、析类项目;(六)未接入“X里办”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X政钉”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未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网格员延伸应用的项目;(七)未明确需求和绩效目标、重复建设、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不利于数据资源共享的项目;(八)可统筹整合的信息基础设施采购服务(如视频监控设备、移动视频采集设备和各类感应设备等);(九)非共建共享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十)原项目尚未验收的改建、升级类项目。第三章联审第十一条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应符合数字化改革要求,全面有效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
8、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建设管理原则,杜绝发生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现象。其中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数字化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编制方案,原则上同一项目的方案编制单位不得作为担任项目实施方、监理方、评审或评测方,项目投资预算应包含项目建设的所有相关费用。第十二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数字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方案设计,形成统一框架的建设方案后进行联合申报。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第十三条总投资额小于30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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