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以后 公共管理视角下对我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探索.docx
《三章以后 公共管理视角下对我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探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章以后 公共管理视角下对我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探索.docx(1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公共管理视角下对我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探索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形下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社会社会救助的一种类型,完善救助基金制度对于十九大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救助基金来源、使用、追偿以及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体制、资金监督等做了明确规定,我省在2017年11月1日也正式开始实施救助基金制度,但是,我省的救助基金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实际
2、操作过程中仍面临许多问题。本文是关于政府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对我省的救助基金制度建设进行探索,认真分析了江苏省相对完善的救助基金制度以及我省复制江苏模式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结合我省面临的实际问题,在宏观层面寻找有效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问题的相应对策和建议,提出新想法,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社会救助的保障,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公共管理;社会救助基金;一、绪论(一)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机动车的数量也相应的增长,在机动车给人们生活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由于机动车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呈现出高
3、发态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发生事故后,如果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无疑加重了受害人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为了更好的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健全我省的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救助基金的研究与探讨应当成为我们重视的课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形下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口。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要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7月1日,机动车第三者
4、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做了原则性规定。2010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56号令)对救助基金来源、使用、追偿以及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体制、资金监督等做了明确规定。至此,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以上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从一方面体现出我国法律的日趋完善,从另一方面体现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向人性化方向转化,即在完善法制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凸显人文关怀,也体现了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在人权方面得到了尊重和保护,在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2017年10月23日,结合我
5、省实际,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了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3,并在2017年11月1日开始在我省正式实施。但是,实施办法(试行)颁布以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并没有立即展开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并没有实质性的推进。加之救助基金制度主要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众范围小,几乎不为人所知,在全国范围内的专家学者对于此项制度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学术论文和期刊中4o本文是关于政府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对我省的救助基金制度建设进行探索,对救助基金制度进行的深层次分析研究,结合我省面临的实际问题,在宏观层面寻找有效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社
6、会救助问题的相应对策和建议,提出新想法,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及时得到社会救助的保障,期望有助于完善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和真正发挥该制度在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弱势群体方面的作用,为下一步更好我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二)论文的研究内容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论文的研究内容、拟采取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及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理论,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研究打下理论基础;首先从救助基金的概念及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救助基金制度的基本涵义及本质,其次介绍了救助基金的法律定位以及与交强险的关系,最
7、后介绍了救助基金请求行使权的条件,并比较考察了美国、德国、新西兰、日本、我国台湾等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救助基金方面的先进制度和模式以及我国救助基金的现状,为完善我省的救助基金制度提供参考;第三部分是对救助基金运行的初步实践及价值体现,对实施较好的江苏省进行实证分析,了解学习江苏省的管理经验以及对我省救助基金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对我省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该部分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在政策保障、救助范围及救助程序,救助补偿力度有限、基金宣传不到位、追偿权实现缺乏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对我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所做的思考,包括加快政府社会管理规划体制创新,完
8、善社会救助工作政策保障、拓展救助对象范围,简化基金申请程序,从政府财政支出增加救助基金的补偿限额,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等方面运用公共管理的基础理论,对我省救助基金制度的设立提出相应的思考,以期构建合理有效、公平公正、规范运行的救助基金管理体系。(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一、文献研究法。即文献综述利用互联网、CNKI等数据库图书等手段,查找有关公共管理和救助基金的学术论文、期刊著作和学位论文等文献资料,并按照相关计划进行整理分析并归类,为下一步论文写作做好准备。二、比较分析法。对比研究美国、德国、日本等一些国外发达国家的救助基金制度,学习了其中相关的成熟理论和成功运作经验,从中提炼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相
9、关对策,有效的构建符合我省的救助基金制度。三、实证分析法。本文对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采取的紫金模式运行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我省学习江苏救助基金管理模式提供参照。四、跨学科结合研究。运用公共管理学、经济学、保险学、政治学、哲学、法学、行政管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结合的方法,分析了公共管理、救助基金制度的相互关系,使我省救助基金制度的研究更加直观和全面。(四)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一、本文将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研究与公共管理理论知识结合起来,从政府的层面探索建立救助基金制度的意义,并深入到了工作实践运用层面。第二、现有研究多集中于救助基金制度本身,从救助基金的设立、追偿、监管等方面进行浅
10、薄的研究。实际工作中,笔者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落地实施比较关注,本文对江苏省的先进救助基金制度进行实证研究,希望能够学习江苏省的救助基金制度,解决好我省救助基金普及程度问题,救助基金落地难问题,救助基金的追偿问题等。第三、运用公共管理学、哲学、经济学、保险学、法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结合的方法,探索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制定救助基金制度,使我省救助基金制度的研究更加直观和全面。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由于我省的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刚实施不到半年,救助基金制度在全省还没有实质性的推广,因此实证数据有所欠缺,加上本人学识有限,论文的理论水平不高。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11、金的理论分析(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及基本概况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基本涵义及本质在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化会专项基金。”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逃逸三种情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部分抢救费用、全部丧葬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遭受损害在不能通过事故责任
12、人和交强险制度获得应有的赔偿的情形下,通过救助基金,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或适当补偿,以使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一种国家性公益基金,对抢救伤员性命、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着积极的作用。它属于社会救助的类型之一,所谓社会救助是指当公民在维持基本生活都有困难时,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相应标准和法定程序向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物质帮助,以使他们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它的本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主要是选择以下的三种情形:一是没有参保机动车第三者责
13、任强制保险,二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当事人受伤的抢救费用,三是对受伤人员抢救费用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可以进行先行垫付。其二,救助基金的救助内容限定于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受害当事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先行垫付,这也符合社会救助中“为被救助者提供的是合乎人道的生活保障条件或者是与其特殊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帮助,以使其有能力自助”这一标准。所以,救助基金从本质上是根据法律或相应的政策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活动6。2、道路交通*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定位救助基金的顺利实施,要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障,2010年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在
14、法律效力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是指“救助基金”在法律上具有何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现在,各国都赋予了救助基金相应的法人地位,其外在表现形式是救助基金的组织形式及其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包括法人与非法人组织7,法人模式包括公法人与私法人。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除了要考虑立法政策和法律制度构成外,最重要的就是要考虑救助基金的宗旨。“救助基金”法律地位采取法人模式的原因,是救助基金的宗旨及其实现的资金与制度保障导致的。当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机动车逃逸无法确认肇事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15、保险的,就可补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其宗旨也要求救助基金要具有法人地位:可以提高救助受害人的工作效率;便于受害人行使诉讼权利,其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依照民事程序处理纠纷;便于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不同于由国家财政资金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而是主要来源于机动车所有人缴纳的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其所承担的义务并不是公法关系,是与侵权人对受害人赔偿义务是相一致的,其本质上为私法权利义务关系7。所以,完善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加强对事故受害人的帮助,提高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交强险的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我国是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它采取绝
16、对强制保险的立法模式,以驾驶人无过失为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做了确切的定义: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8。在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中,一是可以通过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来确定事故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二是通过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来赔付受害人;三是受害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通过交强险进行赔付的,可以通过救助基金来进行补偿;救助基金,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不能通过是事故责任人和交强险制度获得赔偿的情形下,通过
17、该基金,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或适当补偿,以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交强险一方面确定了在全国范围内的车辆强制保险制度,另一方面,确定了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社会救助制度极大地保障了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权益。只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饮酒、有无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还是车辆逃逸、有无保险,政府都将以社会救助基金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解决伤者的抢救费用。另外,交强险的一个“强”字,确定了这一险种的法定的强制性,只要是上路行驶的车辆,就必须购买“交强险”,虽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推行,从而覆盖面广,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脱保的现象,加上损害超过交强险限额或者肇事车辆逃逸的情
18、形存在,受害人就无法从交强险处获得赔偿,就只有通过救助基金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所以,救助基金就是为了弥补交强险的漏洞,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制度,主要是为了弥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在补偿受害人方面的不足,以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全面保障。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请求权行使的条件在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获得救助基金的先行垫付:(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人已经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一般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1万元的抢救费用,但是如果抢救费用超过了保险公司
19、一般规定的责任限额,针对超过部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可以请求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先行垫付9。(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针对未参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情况,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保障”向“生活保障”转变,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管理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北美洲、大洋洲等一些发达国家,是一种新型的公共管理模式,它是一个多维度的宽泛的概念。该理论主张政府应借鉴企,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
20、,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并不是要政府放弃其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地位,也不是不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责,而是采取一种更为专业、更为有效的手段去给社会提供多样性、专业性、高质量的服务。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的初步实践及价值体现(一)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借鉴价值江苏省救助基金实施成效明显、运转良好,最大限度的发挥了社会救助功能,其“应垫尽垫、应救尽救、应追尽追“,实现了三方共赢,不但政府降低了行政成本,也使交通事故弱势群体得到了救助,不仅提高了基金的运行效率,拓宽了救助范围,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还得到了缓解。江苏省实行的“一个统筹”,
21、“两项创新”方法,在全国首先开创了政府服务外包的救助基金管理模式,“一个统筹”是指全省统一筹集资金,全省统一垫付标准,全省统一运用管理,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有效保证了江苏省救助基金规范高效的运转;“两项创新”,一是指借鉴国际经验,以政府服务外包的形式,选择专业机构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具体实施,并成立省协调小组负责监督管理。二是指扩大救助内容,除按照国家规定垫付情形外,还增加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次性困难补助,体现了政府对民生的极大关怀15。截止到2017年底,目前紫金保险已为基金累计垫付10.37亿元,累计追偿3.8亿元,追偿率达到了36.64乐这样的追偿率已接近或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最大限度
22、地制止了当事人申请基金垫付的投机行为,尽可能地发挥了救助功能,保障了基金的有效运转。江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的保险公司为救助基金管理人,以“政府服务外包,专业机构运营”的模式来运作救助基金,江苏省财政、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卫生厅、农机部门等相关单位和江苏保监局共同成立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以竞争方式选择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授权其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和追偿工作16,每三年签订一次购买服务合同,并对其定期考核,这样一方面降低了基金运营成本,拓宽了救助范围,缓解了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也充分发挥了基金应有的功能作用,在全国也属先例。为提供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23、,江苏省开展了各种层次的探索合作,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制定了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各种制度,在全省进行统一管理。在借鉴保险业风险管控经验的基础上,江苏省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风险管控措施,在合作机制框架下,双方共同制定配套制度,明确各自责任,细化操作流程,实现救助基金有序高效运营17。江苏省的救助基金成功开发救助基金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涵盖了垫付审核、多渠道追偿、咨询投诉、集中支付等功能,在省级成立了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负责所有垫付的审核和追偿工作,每个县区设立了道路救助基金服务受理点只负责初审资料,有的设在紫金公司,有的设在交管部门工作场所。这样便于提高效率,减少纠纷,实现救助基金有效使用和
24、统筹管理,服务网络无盲点覆盖;并与医院共同建立服务“绿色通道”,切实保证救助时效。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江苏省救助基金适当扩大了救助范围,除国家规定垫付抢救和丧葬费用情形外,还增加了对事故受害人的一次性困难补助,按照受害人相关情况确定补助金额,最高可补助5万元,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了保障。(二)我省借鉴江苏模式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便利生活同时,也同时承担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都会造成一定的伤害,这也成为设置社会救助基金必要性,从我省近几年交通事故发生情况看,每年都会发生上万起的交通事故,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驾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三章以后 公共管理视角下对我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探索 以后 公共 管理 视角 我省 交通事故 社会 救助 基金 制度 探索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6727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