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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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3)23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7月17日上海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在吸引、留住、用好人才中的激励作用,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和上海城市战略使命,放眼全球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V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2、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设岗位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引进各类“高精尖缺”人才以及聘用在本行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特设岗位不用于晋升。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第三条特设岗位一般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健全的事业单位中设置,主要面向科技、教育、卫生、农业、文博、水务、体育,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建设交通等以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主要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内设置。本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的,一般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第四条本办法适用
3、于本市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五条事业单位拟引进、聘用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一)引进事业发展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专门人才及其团队;(二)承担国家、本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确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三)新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人选,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荣誉称号,以及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四)本市重点产业项目、重要发展方向、重要工程项目急需紧缺或为本市经济、技术、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在本行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发展,确需设置特设岗位的
4、。第六条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实行突出重点、保障急需、总量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总量上不超过50人。第七条市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一般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区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一般应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乡村中小学校、卫生机构、农业推广机构和乡镇(街道)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最低至专业技术八级。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进行设置。第八条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应高于本单位或本行业相应常设岗位的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任职条件还应包括准入的相关标准要求。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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