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减免现场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docx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减免现场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减免现场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减免现场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沪药监械注(2023)206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心前移持续优化医疗器械注册指导服务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减免现场核查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6日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减免现场核查指南(试行)第一章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优化本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以下简称“注册体系核查”)工作,确保核查质量,避免重复核查,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
2、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南。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接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核查时,检查员判定是否减免现场核查及明确资料审查、非全项核查要求。第三章减免原则及减免现场核查形式第三条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器审核查中心应根据注册申请人申报目的、产品类别、申报产品与已通过核查同类产品或原已上市产品的对比说明(包括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关键原材料、生产方式、工艺过程、检测方法等)、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概况,基于合规确认和风险研判,有条件地简化核查方式和核查内容,实施减免现场核查。本
3、指南所指的减免现场核查形式包括:资料审查,非全项核查。第四条有同类产品己通过注册体系全项核查的,且无第五条相关情形,原则上可减免现场核查。(一)对于首次注册产品,注册申请人二年内通过同类产品注册体系现场核查,注册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用产品的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等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且二年内实施的产品注册体系现场核查中未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或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严重缺陷的。(二)对于变更注册产品,注册申请人三年内已通过同类产品注册体系现场核查,变更事项不涉及注册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用产品的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的实质性变化,且二年内实施的产品注册体系现场核查中未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或质量管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减免现场核查指南试行 上海市 药品 监督 管理局 关于 印发 医疗器械 注册 质量管理 体系 核查 减免 现场 指南 试行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6727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