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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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3)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8月28日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特定项目支出。具体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不含孟津区、偃师区)范围内市本级审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各城市区住建部门(不含孟津区、偃师区)负责本级所审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孟津区和偃师区在区划调整过渡期内负责本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过渡期结束后,结合孟津区、偃师区财政体制调整情况,另行研究确定。未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县开征前应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征。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第五条城市基
3、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征收部门告知的程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七条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建筑面积和建设用途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和建设用途为准。在规划核实阶段,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认定超建面积,建设单位对超建部分必须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出具认定少建面积、征收部门校核出具多缴金额等证明性材料,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退还。第三章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及缓缴第八条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关规定的,由申请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征收部门审核后直接减免或优惠。第九条直接免收的范围。1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等国防设施,以及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所、拘留所、看守所、留置基地、派出所、消防站、养老院、公厕、垃圾中转站、污水(污泥)处理、供水、供热、供气、供电设施等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建的宿舍、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 .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行政用房、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餐厅、学生宿舍、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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