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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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省科技厅制定了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28日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是指为推进我省医
2、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拓宽科技投入渠道,提高全省研发投入,由参与设立该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出资,由省科技厅立项并下达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列入“基础研究与高校产学合作计划”科技计划项目。第三条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含)以上医院及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或设有临床医学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大学以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以系或二级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二)具有完成临床及基础医学研究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有充裕的资金保障,每年度出资不少于I
3、oOo万元。(三)近三年来每年均有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显著的科研成效。(四)内设有专职科研管理部门,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五)上级主管单位(省卫健委、相关高校或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等)同意设立申请,并作为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做好项目推荐、管理实施与验收工作。(六)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第四条申请设立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程序如下:(一)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该主管单位向省科技厅行文;具有项目推荐权限的高校,可作为联合资金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行文,商请批准设立联合资金项目。(二)省科技厅进行审核后批准设立。(三)省科技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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