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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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V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3-21浏览次数:708京建法(2016)6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各有关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属于安全事故多发的施工设备,据统计,建筑起重机械较大事故占建筑业较大事故的40%左右。近年来,我市一直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先后开展了登记备案、检测验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专项执法抽查等工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随着建筑业的
2、发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目前全市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700多家,其中,设备总数小于10台(含10台)的占31%租赁企业呈现小而散的特点。截至2015年底,全市具有登记编号的建筑起重机械近3万台,租赁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租赁企业间互相压价、恶性竞争,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个人队伍非法拆装、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设备未经检验验收即投入使用、设备带病运转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埋下了大量安全隐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形势十分严峻。为逐步扭转租赁市场恶性竞争局面,督促租赁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北京市建筑
3、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是本市建筑业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践行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的具体措施,对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本通知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座谈,广泛听取了意见,并采纳了部分合理化建议,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
4、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京建法20166号附件: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为更好地施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一、支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健康发展鼓励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加快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不断提升行业集中度,支持租赁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培育出一批具有先进品牌经营理念、专业服务技能和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大型租赁企业,引导整个行业向成熟、有序的方向发展。推动中小型租赁企业发展壮大,减少企业间恶性竞争,逐步规范
5、租赁市场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设备选用制度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设备选用制度。在选择租赁企业时,应当查看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并具体考虑租赁企业管理情况、设备完好情况、设备检查合格率以及设备性能等因素,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选择适合本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信用良好的租赁企业,对于诚实守信且认真履行设备管理责任的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租赁企业,鼓励施工单位租赁其设备。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建筑起
6、重机械设备管理职责,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三、租赁企业要配备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完好。考虑到租赁行业的实际情况,租赁企业配备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时可以聘用具有从事本岗位身体条件和从业能力的退休人员,原则上退休人员的年龄不大于68岁。租赁企业可凭聘用合同和退休人员身份证、退休证、相关从业证书(职称证书、职业技能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从业证书)等材料申请加分,但申请加分的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人。退休人员可以在不多于2个租赁企
7、业任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四、行业协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在开展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随时收集、记录租赁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要加强沟通、指导,不得以信用评价为由强制租赁企业入会,要确保协会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享受同等标准的服务。要做好信用评价和资信等级的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七条正式执行后,不再受理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评定申请。五、对办法进行部分调整将季度信用评价改为半年度信用评价。当租赁企业
8、首次信用评价完成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将公布首次信用评价等级。此后,系统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并分别于当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当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降低时,系统将提示租赁企业进行整改。对办法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6版)详见本补充规定附件。六、更改备案和信用评价系统启用时间按照本补充规定要求调整后,“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需要进行同步调整。原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
9、推迟至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6月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始受理租赁企业的备案申请。对通过备案的租赁企业,市建机分会受理首次信用评价资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2)16号)第五条同时废止。附件: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6版)附件: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6版)1 .总则1.1 为指导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制定本评价标准。1.2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按照此评价标准提供有关资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建机分会按照此评价标准开展
10、信用评价工作。1.3 此评价标准同时作为促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的参考。2 .信用信息构成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综合情况、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2.1 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管理情况、设备资产情况、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2.2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综合实力信息和科技进步信息、获得奖励信息。2.3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执法检查信息、通报批评信息、责任事故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3,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二初始分值+企业综合情况评价得分+良好信用评价得分-不良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初始分值为20分。具体情况如下
11、:项目明细项目最高分初始分值20企业综合情况评价得分企业管理情况(10分)56设备资产情况(15分)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24分)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7分)良好信用评价得分综合实力信息和科技进步信息(14分)24获得奖励信息(10分)不良信用评价得分执法检查信息扣分通报批评信息责任事故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4.信用评价项目和评分标准按照以下评价项目和评分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4.1企业综合情况(56分)4.1.1企业管理情况(10分)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综合管理情况(5分)和企业设备管理情况(5分)。4.1.1.1企业综合管理情况(5分)序号评价项目评分标准
12、分值认定依据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1分()、(二)项各0.5分(一)应当具有设备定期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应当具有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各岗彳立责住人员、责任内容。2组织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1分(一)、(二)项各0.5分(一)应当具有企业组织机构图。(二)应当具有任命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成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文件。3各工种操作规程及教育培训记录1分(一)、(
13、二)项各0.5分(一)应当具有企业所包含工种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二)应当具有企业全员的教育培训记录,包括企业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的时间应符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规定。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事故记录1分(一)、(二)项各0.5分(一)应当具有可行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包括事故报告流程图、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相关组织人员联系方式、应急救援的器材、设备等。(二)应当具有事故记录,记录内容应当详细、全面。应当明确事故原因,整改措施要落实。5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台账1分(一)、(二)项各0.5分(一)应当具有机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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