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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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牢“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根基,壮大品牌主体,探索一条有鲜明特色、有稳定质量、有生态价值、有文化内涵的“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发展之路,提高“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带动高明食材产业高质量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是指用于高明区现辖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及初加工农副产品的品牌。第三条“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实行申报许可授权制度,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第四条使用“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采取自愿申请原则,对授权使用“高明食材”区
2、域公用品牌的企业和个人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区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相关图形及文字商标,负责“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许可、运营和管理。第六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对“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的许可、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并推进“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宣传工作。第二章许可流程第七条申请使用“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二)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产品产地应当在佛山市高明区辖区内;(三)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
3、法规、标准等规定;(四)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五)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须至少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区相关部门推广的“明材”清单产品中的一项。加工销售的食品须具有SC生产许可。第八条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向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申请使用“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二)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在高明区范围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日12个月以内的产品检验报告书及符合第七条第五款条件的有关证明。第九条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生产经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
4、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主体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报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第十条经批准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申请人签订“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颁发“高明食材”使用证书及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并在协议签订一个月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十一条“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到期需延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30天内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第三章标识使用第十二条使用“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使用范围。仅限于获得许可授权的商家、产品和服务,并用于双方约定的产品包装、容器、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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