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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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推动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松山湖)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需专项资金纳入松山湖财政预算管理,采取事后奖励、补贴、配套等方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予以资助。本办法由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以下简称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组织实施。第三条本办法的资助对象,须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中介组织。第二章支持文化内容创作第四
2、条支持数字文化内容和舞台剧创作。优秀原创电视剧、电影、网络剧、网络电影、动漫等数字文化作品,以及戏曲、话剧、音乐剧等舞台剧作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作品创作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第五条支持创意设计发展。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家级设计大奖、或IF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等国际设计奖项的,按照获奖等级给予作品创作单位最高50万元奖励。第三章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第六条引进和培育文化企业。新落户松山湖的文化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的中小微文化企业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租金的2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3、补贴期限为3年。第七条打造文化企业品牌。松山湖文化企业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第四章推动文化产业集聚第八条支持创建市级以上园区和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的单位或运营主体,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九条支持建设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对获得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第五章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第十条支持开展文化产业活动。对参加国内外重要文化产业展会、或举办文化产业活动的单位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活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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