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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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管局(委):为进一步明确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城区、县城,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区、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镇区,可参照执行。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总额=收费标准X使用年限系数。(一)收费标准=重置成本标准(单价)x80%X修复所需的必要数量。重置成本,是指在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按原貌修复被
2、挖掘城市道路所需的全部必要支出。重置成本标准,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定额标准为基础并结合其他影响因素研究确定,也可以当地三年内同类型城市道路的平均购建成本为基础研究确定。重置成本标准由县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按规定公布、动态更新。(二)使用年限系数: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两年以内(含两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一年以内挖掘的,系数为5;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挖掘的,系数为2;其他年度挖掘的,或者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挖掘的,系数为Io三、经挖掘的城市道路,原则上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自行修复、并经验收合格的,收费标准为Oo四、本通知自2023年X月X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各地在X月X日前,可仍按本地的原收费标准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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