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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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保障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以计价依据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且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机制,配备熟悉计价依据
2、、有丰富造价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职专业人员,向社会公布工作程序和服务指南。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由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敷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进行回避。第六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省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最终解释权。第二章计价依据解释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政策、规范、规定;(一)省发布各专业工程定额;(三)省、市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及定额价目表;(四)省、市发布各类造价指数、指标类信息。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包括计价依据条文解释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一)计价
3、依据条文解释是指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概念、术语、编制原则等内容所做出的说明、释疑或补充等相关工作。(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是指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法律、法规、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为依据,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各方主体产生的工程造价争议开展的解释工作。第九条计价依据解释分为口头解释和书面解释。对于同一问题,同时进行过口头和书面解释的,以书面解释为准。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条申请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并要求获得书面解释的,工程发、承包双方或受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填报“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和相关委托代理证明,提交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提交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4、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提交资料内容与实际不符或隐瞒有关情况的,应撤销已对其做出的书面解释,并提请有关部门记入其诚信记录或进行处罚。第十一条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及工程完整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释。如遇特殊复杂性问题,可延期解释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解释时间,必要时应赴现场实地勘察。第十二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解释的问题不能给予明确解释的,可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请示后予以解释,或在申请人提交的“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转交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解释后,工程有关各方对解释有异议,要求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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