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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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发(2019)95号)、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全省政府投资审计转型发展的通知和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
2、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非生产性重大建设项目;(四)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审计机关是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
3、施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第五条县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将项目投资立项、年度投资安排、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开工批准文件、结算办理、规划、竣工验收等情况及其他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送县审计机关,保障审计机关获取公共投资项目数据信息。第六条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第二章审计职责第七条县审计机关根据投资额度确定公共
4、投资建设项目核查率,实行随机抽查审计;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第八条县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实施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六)土地利用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八)工程结算情况;(九)工程财务核算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重点审计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下列事项:(一)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
5、费;(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三)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第十条县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审计机关报告本级政府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第十一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象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县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延伸审计调查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环评、招标代理、监理、供货等单位。县审计机关对审计调查对象与项目资金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十二条县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公共投资建
6、设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十三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将年度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报送县审计机关。县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县审计机关编制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本级审计委员会审核,逐级报市、省审计机关批准后执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县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及时通知财政、有关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被审计单位。
7、第十四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计备案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在项目立项后报送项目基本情况、在项目完工后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方案调整、重大工程变更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并按照县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六条县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三)核查
8、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报告;(四)就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五)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被审计单位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六)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县审计机关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公共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监督采取跟踪审计监督、专项审计监督等方式,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
9、改。第十八条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竣工结算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机构,不得越位承担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能,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与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杜绝代替建设单位承担结算审核等“以审代结(算)”和“以审代补(偿)”的做法。第十九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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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公共 投资 建设项目 审计 监督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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